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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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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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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三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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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0 日(星期五)上午9 時 -
地 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30 號第一商業銀行總行22 樓大禮堂 -
出席股東:本次股東常會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人數計1,381 人,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為86 億5,350 萬9,176 股,扣除大陸地區股東股數243 萬7,219 股,可出席股份總數為86 億5,107 萬1,957 股,截至上午九時正親自 出席(含電子投票)股數計51 億9,835 萬1,442 股,其中電子投票股數 計19 億1,448 萬4,977 股,委託出席股數計1,379 萬6,106 股,已出 席股份總數共計52 億1,214 萬7,548 股,佔前述可出席股份總數60.25 %。 -
列 席:江董事兼總經理金德、簡董事明仁、李董事顯峰、王董事怡心、余董事 尚武、黃董事泓智、李董事咸亨、柯董事綉絹、王獨立董事泰昌、黃獨 立董事耀輝、李獨立董事賢源、陳董事田垣、陳董事安甫、張董事啟勳、 張朝棟律師、黃金澤會計師 -
主 席:蔡董事長慶年 記 錄:臧惠安、林怡妡 -
一、宣布開會: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6 億5,350 萬9,176 股,扣除大陸地區 股東股數243 萬7,219 股,可出席股份總數為86 億5,107 萬1,957 股,截至上午九時正親自出席(含電子投票)股數計51 億9,835 萬 1,442 股,其中電子投票股數計19 億1,448 萬4,977 股,委託出 席股數計1,379 萬6,106 股,已出席股份總數共計52 億1,214 萬 7,548 股,佔前述可出席股份總數60.25%,已逾法定門檻,主席 依法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開會詞:歡迎各位股東今天來參加本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本次股東 常會依規定可以採行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將逐案 進行投票表決,請各位股東針對議案發言,掌握發言時間,使會議能以更有 效率之方式進行。
報 告 事 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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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總經理報告本公司102 年度營業概況。(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9 頁) (洽悉) -
一、股東戶號1250327 第一名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宋介馨股東就第一銀行100 年 至102 年之經營績效、員工加薪、財政部規劃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本公司股 價等事發言。 -
、 -
二、股東戶號0550051 紀勝利股東就第一銀行金融營業稅提高對盈餘影響評估第一金人壽虧損及本年度經營計畫、第一金投信普格案、經營團隊人事異動、 -
頻繁
、第一銀行長春分行就TMT 授信案件參貸過程 轉銷呆帳對股東權益影 響及經營高層就股東提問之回復等事發言。 -
三
、股東戶號440080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代表人曾小玲股東就TMT、 -
授信
案件逾放 造成之虧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股價及未來經營規 劃、員工加薪、勞資關係、第一銀行於河南省申設村鎮銀行之時程及如何儘 速取得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核准、強化大陸地區政經之研究等事發言。 -
以上發言經主席、本公司總經理、第一金人壽總經理、第一金投信董事長、第一 銀行總經理予以分別說明之。 -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報告本公司102 年度決算查核經過。(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1 ~12 頁)
(洽悉)
-
第三案: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 過一定比率之相關法令宣導報告。 -
(洽悉)
承 認 事 項 第 一 案
-
案由:本公司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列示本公司102 年度財- -
務
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8 35 頁),謹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列示本公司102 年度財務報告),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並經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 次會議審議通過(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1~12 頁),其中合併財務報告業 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金澤、周建宏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已由本公 司總經理及審計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請 承認。
議事經 過要領 及決議方法:
-
由
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並由以下股東發言: -
一、 股東戶號0550051 紀勝利股東就美國Washington Mutual等逾期債票券列為 、 -
催收款
項、一銀租賃轉投資之一銀租賃(蘇州)更名為一銀國際租賃 轉投資
2
東 亞建 經(股)公司、一銀 租賃 董事 姓 名等事發言。
二、 股東戶號0770513楊英次股東就第一銀行對台灣高鐵(股)公司授信案、未來增資計畫之參與等事發言。
本案經股東 充分 討論,主席、本公司總經理及第一銀行總經理 說 明 後 ,主席宣布 進行表決。
表決 結果 :本案已出席 (含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52 億2,358 萬7,350 權,投 贊成 票 者合 計45 億5,840 萬9,671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贊成 票 者 計12 億5,950 萬1,338 權,投 反 對票 者合 計34 萬9,136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投 反 對票 者 計34 萬9,136 權,投 棄 權票 者合 計6 億6,482 萬8,543 權,其中以電 子方式投 棄 權票 者 計6 億5,463 萬4,503 權, 合 計 贊成 本案之股東表決權數佔已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7.27 % ,本案 照原 案表決 通過 。
決議: 照 案 通過 。
承 認 事 項 第 二 案
-
案由:本公司102 年度盈餘分派(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7 頁),謹提請 承認。說明: -
一、本公司102 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金澤及周建宏會 計師查核完竣,營業結果為稅後淨利新臺幣(以下同)108 億8,864 萬1,311元,依法提列之10%法定盈餘公積10 億8,886 萬4,131元後,連同「調整後未分配盈餘」85 億5,830 萬9,274元,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183 億 5,808 萬6,454元,擬由102 年度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稅後精算利益優先辦理分配,分配情形如下(詳附件):-
(一)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5元,計分派43 億2,675 萬4,588元。 -
(二)每股分派股票股利0.7元,計分派60 億5,745 萬6,420元。 -
(三) 期末未分配盈餘79 億7,387 萬5,446元。 -
另擬配
發員工紅利424 萬3,304元、董監酬勞9,799 萬7,772元,並全數 以發放現金方式辦理;前述擬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較102 年度已估列費用減少173 萬1,489元,係屬估計差異,依會計估計變動列為103 年 度損益。
-
-
二、前項「調整後未分配盈餘」85 億5,830 萬9,274元之調整說明如下:(一)首次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TIFRS)調整 期初未分配盈餘,由85 億8,608 萬8,293元調減9,074 萬3,778元至84 億9,534 萬4,515元,主要係由原中華民國會計原則轉換為TIFRS之調整數。
3
-
(二) 102 年度列入其他綜合損益之稅後精算損益6,296 萬4,759元,轉列調增未分配盈餘。 -
三
、本案提報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股票股利授權 董事會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除權基準日。 -
四
、本公司後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轉讓、轉換、註銷、或發生其他 增加或減少股份之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之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五、本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並經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 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 過要領 及決議方法:
由 司 儀 宣 讀 案 由 、 說 明 相關 資 料 , 並由 以 下 股東發言:
-
一、 股東戶號0941246 蔡德王股東就本公司現金股利改發放股票股利、未來飯店規劃及投資等事發言。 -
二、 股東戶號4432939 黃雪芬股東就本公司經營成果及嘉許經營團隊之努力等事 發言。
本案經股東 充分 討論及主席 說 明 後 ,主席宣布進行表決。
表決 結果 :本案已出席 (含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52 億2,386 萬5,700 權,投 贊成 票 者合 計45 億9,110 萬126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贊成 票 者 計12 億8,517 萬2,685 權,投 反 對票 者合 計36 萬2,95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反 對票 者 計36 萬2,957 權,投 棄 權票 者合 計6 億3,240 萬2,617 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投 棄 權票 者 計6 億2,894 萬9,335 權, 合 計 贊成 本案之股東表決權數佔已出 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7.89 % ,本案 照原 案表決 通過 。
決議: 照 案 通過 。
討 論 事 項 第 一 案
案 由 :本公司 盈餘轉增 資發行 新 股, 謹 提請 公決。
說 明:
-
一、為提升本公司資本規模及強化財務結構,擬依公司法第240 條,自102年度盈餘提撥新臺幣(以下同)60億5,745萬6,420 元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每股面額 10 元,計發行普通股6億574萬5,642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925億9,254萬8,180 元。 -
二、本案授權董事會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除權基準日,並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70股,配股不足 1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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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 股, 得由 股東自除權 基準 日 起 5 日 內 至本公司股 務 代理機構 辦 理併 湊 ,逾期 未 併 湊或 併 湊後仍不足 1 股之 累積畸零 股 授 權董事長洽 特 定人 按面值 認 購 。
-
三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
四
、本案如遇法令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須修改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五、本公司後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轉讓、轉換、註銷、或發生其他 增加或減少股份之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六
、本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並經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 。 -
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 過要領 及決議方法:
、 , 由 司 儀 宣 讀 案 由 說 明 相關 資 料 無 股東發言,主席宣布進行表決, 並待全 部討 論案討論 完畢後 ,一 同 進行投票及計票等 相關作 業。
表決 結果 :本案已出席 (含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52 億2,451 萬8,322 權,投 贊成 票 者合 計45 億9,080 萬3,498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贊成 票 者 計12 億8,489 萬617 權,投 反 對票 者合 計64 萬22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反 對票 者 計64 萬223 權,投 棄 權票 者合 計6 億3,307 萬4,601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投 棄 權票 者 計6 億2,895 萬4,137 權, 合 計 贊成 本案之股東表決權數佔已出席股 東總表決權數87.87 % ,本案 照原 案表決 通過 。
決議: 照 案 通過 。
討 論 事 項 第 二 案
案由:為應本公司業務需要及資本規劃,擬修正本公司章程第5 條資本總額,由新臺幣 1,000億元提高為新臺幣 2,000億元,謹提請 公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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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章程第5 條規定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000億元,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865億3,509萬1,760 元,為因應未來亞太新興市場布局及子公 司業務發展所需資金規劃,爰擬修正本公司章程第5 條規定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2,000億元。 -
二、檢附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說明(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3頁)。 -
三
、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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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經 過要領 及決議方法:
、 , 由 司 儀 宣 讀 案 由 說 明 相關 資 料 無 股東發言,主席宣布進行表決, 並待全 部討 論案討論 完畢後 ,一 同 進行投票及計票等 相關作 業。
表決 結果 :本案已出席 (含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52 億2,451 萬8,322 權,投 贊成 票 者合 計43 億4,494 萬4,598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贊成 票 者 計12 億7,234 萬1,018 權,投 反 對票 者合 計1,309 萬8,142 權,其中以電子方 式投 反 對票 者 計1,309 萬8,142 權,投 棄 權票 者合 計8 億6,647 萬5,582 權,其 中以電子方式投 棄 權票 者 計6 億2,904 萬5,817 權, 合 計 贊成 本案之股東表決權 數佔已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3.16 % ,本案 照原 案表決 通過 。
決議: 照 案 通過 。
討 論 事 項 第 三 案
案 由 : 擬修 正 「 第一金融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 資 產處 理 程序」 部 分條 , 文 謹 提請 公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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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函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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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說明(請參 閱議事手冊第45~52頁)。 -
三
、本案業經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及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 -
次會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 過要領 及決議方法:
、 , 由 司 儀 宣 讀 案 由 說 明 相關 資 料 無 股東發言,主席宣布進行表決。
表決 結果 :本案已出席 (含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52 億2,451 萬8,322 權,投 贊成 票 者合 計43 億4,907 萬9,169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投 贊成 票 者 計12 億8,457 萬6,414 權,投 反 對票 者合 計83 萬4,51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投 反 對票 者 計83 萬4,517 權,投 棄 權票 者合 計8 億7,460 萬4,636 權,其中以電 子方式投 棄 權票 者 計6 億2,907 萬4,046 權, 合 計 贊成 本案之股東表決權數佔已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3.24 % ,本案 照原 案表決 通過 。
決議: 照 案 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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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動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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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東戶號4689675李佩儒股東就提高員工紅利金額、子公司違法缺失裁罰案、捐贈慈善機構提升公司形象、提高第一金人壽曝光率等事發言。 -
二、股東戶號0550051紀勝利股東就報載本公司合併計畫、經營階層對未來公司看法與合併後之影響等事發言。
以上發言經主席、本公司總經理 予 以 分別說 明之。
散 會 時 間:
中午11 時24 分,全部議程完畢,主席宣布散會。
主席:蔡慶年
記錄:臧惠安
林怡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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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102 年 全球 經 濟局勢仍處於緩步復甦歷程 ,各經 濟 區 域調 整 節奏亦 各有 差異 。 、 一 在歐 美 、日等主 要 經 濟體 採 取 系 列 非傳統量化寬鬆貨幣 政 策與 財政政 策 效 應 下 , 首先 , 牽動全球景氣榮枯的美 國, 展現房 市 回溫 、就業 情 況 改善 、 科技與新 興 能源等 亮 點 產 業 復甦態勢; 其次, 歐盟在 德國 帶領下力 行財政 撙節 政 策 安 然 度 過債信危 機, 並藉由 金融 監 理 改革鞏固 金融 體系 , 驅 使 歐洲景氣走 出 衰退;再者 是 日本安 倍 政 府新 經 濟 政 策推動 , 促 使日本 擺脫 經 濟緊縮格局;最後 , 新興 市 場 一方 面力圖從 出 口貿易動 能 減緩 中逐 步調 整 產 經 結 構, 放緩 經 濟成 長 模 式, 並控 制信貸擴 張 後的系統性風險 , 另 一方 面則是戮力穩 定國 際短 期 流動 資金 退卻的 金 融 波動 。
而 國 內 經 濟情勢在歷 經金融 海嘯與歐債危 機 衝擊後 , 原 來以出 口導向 及代工為 主 的 經 濟成 長 模 式, 在全球 經 濟質變與供應鏈結 構大 幅調 整 下 , 陷入產 業 衰退困 境;同 時 亦面臨 大陸及 韓 國等 同質性產 業 的節節 進 逼 ,加上民間投資及 消費意願 低迷不振 , 導 致 近 年來國 內 經 濟成 長 預測屢屢下修 。依行政 院 主計總 處於 103 年 2 月份發布之經 濟情勢展望 , 預測 103 年 全 年經 濟成 長率為 2.82% , 仍低於 國 際貨幣 基 金 組織(IMF)於 103 年 1 月份 預估全球 經 濟成 長率 3.70%; 顯 示 國 內 經 濟結 構 必 須 加 速轉型並 開發 驅動 經 濟成 長 的新模 式, 透過臺灣產 業獨有 的原創實力與軟硬 技術 ,掌握國 際 間區 域 經 濟 整 合契 機, 再造臺灣的 經 濟奇蹟 。
展望 103 年 全球 經 濟暨 金融市 場 , 當美 國 聯邦準備 理事會 於 102 年 底 宣告正式 啟 動「量化寬鬆(QE)」貨幣 政 策退場 機 制 , 不僅意謂著美 國經 濟 正 步入 正 軌 , 亦 顯 示全球 經 濟 將 邁入後 QE 時代,主 要 經 濟體的非傳統量化寬鬆貨幣 政 策終 將 伴隨 美 國逐 步縮減 QE 規 模而回歸 常 態 。整 體而 言, 全球 經 濟 已 然步 上正 軌 發 展 , 雖然 , 此刻站在 經 濟復甦的轉捩 點 仍舊面臨 一定 的風險 , 包括美 國 縮減 QE 規 模的 國 際 資 金 外溢 效 應不容忽視;歐元 區 調 整公共 債務 , 鞏固 金融 體制與失 業率 仍 有進 步空 間 ; 日本安 倍 政 府新 經 濟 政 策的後續成 效 亦 尚 待檢驗;新興 市 場 地 緣 政 治 、 社 會 。 改革和結 構 調 整 的風險猶存 綜 上 所 述, 儘管 各經 濟 區 域短 期間 須面 對 QE 退場的 衝擊 , 保持 政 策靈活 度 並維持 一定 的警覺性 ,長期 而 言 回歸 常 態的貨幣 政 策 對 全 球 經 濟 發 展才是 上上之 策 。
一、 102 年度營業結果
一 ( ) 穩增長、創新猷
102 年 是 本 集團成 立 屆滿十 年之重 要里程碑;在海外 布 局 方 面 ,已 然 躍居 國銀 領頭羊 之 角色 。大陸市 場 方 面 : 在 上 海分 行、 蘇州 、 成都租賃 及國 內 各子公司 通力合作下 ,已 相繼 開 花結果 , 獲 利表 現突 出 ;廈 門 租 賃 已 於 103 年第 2 季 開 幕 , 成都分 行及上 海 自 貿 區 支 行 預 計 於 103 年第 3 季 前開業 ;另 大陸 福建省廈 門 分 行 與河 南 省村鎮 銀行 均 已 獲 金 管 會 核 准 , 亦是首家登 陸 申設 第 三家分 行 與租賃的臺 資金融機構。 在 東 協 方 面 :
8
金 邊分 行 增設 2 家支 行已 獲柬 國 央 行 核准 ,將 於 103 年第 2 季 前開業 ; 另寮 國 永珍分 行已 獲 金 管 會 核准申設 ,加計 既 有 新 加 坡 、金 邊 、 胡志 明 市、 河內 市、泰國及 緬甸 等將 達 11 個據 點, 亞太 區 域 金融 網絡朗然成形 。
在集團 整 合 行 銷 方 面 ,針對 不同客群屬性與差異化管 理, 推動 子公 司間商 品 整 合設 計,提 升客我關係與 業 務往 來之 黏著 度及依 存 度, 創造 非 價 格競爭優勢 , 102 年 集團 整 合 行 銷損益再創新高 , 達新臺幣 18.71 億 元 , 近 4 年來 複合成 長率已 達 48.27% 。 在 經營 獲 利方 面 ,本 集團 以子公 司第一銀行為 首 之 核 心業 務展現穩健成 長 動 能, 102 年本公司及第一銀行 稅 後淨 利 持穩於百 億 元 以上, 不僅獲 利 成 長 超越 國 內全 年經 濟成 長率, 。 盈餘水準 更為金融 海嘯 以來 連續 第二年 突破百 億 元關卡
除 了獲 利表 現亮 眼 外 ,子公司第一銀行更 獲 頒 英 國銀行 家 雜誌〈 The Banker 〉 「2013 年 臺灣 區年度 最 佳銀行 」 之殊 榮 , 在此競爭 激烈之 環境下 , 能 脫 穎 而 出 誠屬不易 , 亦 彰顯第一銀行 努力成 為國銀 新 標竿之決心。本 集團 將 在建 構跨 境 金融服 務 及 強化集團 整 合 行 銷 機 制 之 策 略 下 ,發揮共 同 行 銷 之 通 路 優勢 及價 值 ,使 集團 營運 質量 兼 備 , 達成永續 企業經營、 增 進股東長期利 益 及 實 踐企業 社 會責任之 最 佳標竿企業。
( 二 ) 海外據點串聯服務、蓄積亮點獲利動能
回 顧本 集團 102 年度營運 情 況, 隨著 國 際景氣溫和復甦 及各種雙 邊 或 區 域貿易協 定逐漸 推展 ,開啟區 域 間自 由貿易 熱潮。為掌握區 域 經 貿 整 合新契 機,本 集團積 極 擴 大 海外 營運布 局 ,深耕 亞太 利 基 市 場 ,以 強 化海外據 點廣布 優勢與 快 速展現 效 益 。其次引 領 跨 境 金融服 務先 機, 促 使子公司第一銀行 海外獲 利 比 重顯 著 提 升 ,加上其 他 子公司 與 第一銀行 在 商 品 整 合設 計 暨 行 銷策 略 的 縝密 合作 ,使 集團 整 體 營 收 及 獲 利 再創 金 融 海嘯 以來 新高 。 102 年度 集團合 併 淨收益新臺幣 364.66 億 元 ,年度稅 後淨 利 達新臺幣 108.77 億 元 ,稅 後每 股 盈餘 為 新臺幣 1.26 元 。
102 年度本 集團 旗 下 銀行、證 券 、投 信 、人 壽與 其 他 子公司等經營 成 果 概述 如下 :
第一銀行著眼於兩岸金融政策循序開放及亞太區域經貿整合之商機與日俱增,第一銀行以「西進大陸、南向東協」的高度前瞻性海外布局與市場定位,持續在大陸地區以多元化經營模式(包括分行/支行搭配租 賃或村鎮銀行等方式)切入市場。而在亞太區之布局則領先其他國 銀,具備最完整、最綿密的金融服務網。除了加強串聯海內外聯行 業務合作,更以「淨手收成長率高於淨利收成長率」與「提升海外 獲利比重」為經營目標,逐步走出價格競爭的紅海市場。在業務推 展則以「實際收益率」與「風險性資產報酬率」為參考指標,推展跨境業務與整合行銷,創造收益以提升資本適足率。於此之際,更積極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擴大存放款利差,促使102年利息淨收益
9
成 長 3.18% , 達新臺幣 254.70 億 元 , 而 手 續費 及佣金 淨收益 占整 體 淨收益比 重 亦達 16.96% 。 另外 , 隨海外 市 場 經營 綜 效浮 現 , 海外分 行稅前 淨 利計 達新臺幣 29.88 億 元 , 較 101 年大 幅成 長 41.48% , 全 行年度稅 後淨 利 新臺幣 106.45 億 元 , 較 101 年 成 長 2.52% ,稅 後每 股 盈餘新臺幣 1.60 元 ,彰顯第一銀行 「 串 聯環太 、攜手第一 」的 經 。 營 策 略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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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證券 -
在
國際景氣持續回溫及國內政策利多等因素影響下,102年證券市場指數呈現逐步墊高格局,證券交易量明顯回升、融資餘額續攀新高,促使第一金證券經紀業務市占率上升至1.67%,較 101年增加0.05%;平均融資餘額則較 101年增加14.7%,達新臺幣 50.58億元;承銷業務持續開發臺商回臺掛牌業務,102年度主、協辦件數分別為11 件及20 件,合計超過 101年的 29 件;年度稅後淨利新臺幣 1.40億元,稅後每股盈餘新臺幣 0.22 元。配合集團整合行銷業務,截至102年底於第一銀行據點設置證券專業櫃檯已達 130 家,占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比重提升至20.74%,有效補強證券分公司的通路網絡。 -
第一金投信 102年上半年受普格案影響,第一金投信公募基金規模曾縮減至新臺 幣 651億元,惟在新經營團隊於 102年第2 季陸續進駐,除戮力強 化內控內稽制度外,在提升基金操作績效、推動基金再行銷與企業形象再造等策略運用下,102年底公募基金規模提升至新臺幣 742億元,同業排名第10名;同時,國內公募基金102年年度績效排名及2年期績效排名,成功改寫近 5年及更名第一金投信後的最佳名次,海外股票型與債券型基金淨值亦屢創新高,年度稅後淨利達新臺幣 1.03億元,稅後每股盈餘新臺幣 1.72 元。 -
第一金人壽 配合主管機關強化保險監理政策與商品規範的調控,保險業長遠宜以退休規劃及保障型商品為主軸,第一金人壽致力於提升保險的本質及對保戶的適足保障,透過第一銀行、電話行銷及其他銀行與保 險經紀人等通路,以銷售房貸壽險、投資型與保障型商品為主。102年度總保費收入為新臺幣 93.01億元,較 101年成長45.76%。在無利差損包袱且商品策略明確下,102年度房貸壽險、投資型與保障型等主要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為新臺幣 73.41億元,較 101年成長60.63%,而投資收入亦優於預期目標,使年度稅後淨損縮減至新臺 幣 0.24億元,稅後每股淨損新臺幣 0.11 元,各項保險經營指標均朝向正面發展。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第一創投、第一管顧與第一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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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金融資 產管 理、 創 業投資、 管 理顧 問 及 產險 代理人等 四家 子公司 方 面 ,第一金融資 產管 理 近 年來 善用 自身利 基並 致 力 多 角化 經營, 轉 投資第一金 租賃(成都)並積 極 從 事 不動產租 售 管 理,第一 創 投 則 專 注 於 投資案 件管 理 與 案 件獲 利 實現 ,整 體而 言, 四家 子公司 獲 利 均 較 101 年顯 著成 長,各子公司 102 年度稅 後淨 利 分別 為 新臺幣 1.51 億 元 、 0.55 億 元 、 0.12 億 元 、 0.06 億 元 。
- 二、本 (103) 年度經營策略及業務計畫 『前瞻布局、創新價值』
展望 103 年度 集團 之營運, 全球 經 濟局勢儘管仍面臨 諸多挑戰, 包括 受到 美 國 量化寬鬆 政 策退場 、中國 結 構 轉型 、 歐洲 主 要 經 濟體 財 務 議題及 新興 市 場成 長趨 緩 等 因 素 影響牽動 。惟各區 域 經 濟情勢 已築 底續 攀,更重 要的是 各 區 域 間雙 邊或 多 邊 自 由貿易協 定逐漸 興起 , 創造 自 由貿易榮景 ,為 未 來 全球 經 濟成 長奠定 穩 定 復甦動 能。
本 集團 除 力 求掌握區 域 整 合新契 機,秉 持 前瞻布 局與創新 價 值的 發 展策 略, 持續 深 化海外 布 局 , 充實 跨 境 金融服 務 平台,更將致 力於 提 升集團風險 管 理能 力 , 精實 公司 治 理機 制 ,期使 集團 營運 質量 兼 備 , 達成永續 企業經營、 增 進股東長期利 益 及 實 踐企業 社 會責任之標竿企業。 103 年度本 集團 重 要 經營 策 略 條 列敘明 如下 :
-
關
注新市場:掌握兩岸政策開放布局 -
建
立新模式:串聯亞太跨境服務平台 -
設
計新商品:深化集團整合商品規劃 -
創造新
價值:提升股東權益長期報酬 -
建
構新標竿:續創優質企業經營典範
在關 注 新 市 場 發 展 方 面 ,掌握 海外新興 區 域 經 濟成 長 契 機,將 持續透過設 立 分支 機構、 同 時 評估 併 購 、參股 或合 資可行 性 等方式,布 建亞太 營運 據 點 並連成 服 務網絡 ,以 實 踐 成 為跨區 域 經營金融機構之 願景 。 在 大中華地區方 面 , 持續 以 分 行、 支 行、 村鎮 銀行及 租賃 等多 元 營運 模 式, 分別於 大陸地區 複 製 成 功經營 模 式 ;而在 東 協新興 市 場 方 面 , 則 加 強與當 地金融機構之 合作 , 開發 在 地融資 供應鏈體系 ,滲 透 駐地國 客群基 磐, 並 提 供 加 值 之跨區 域 金 流 服 務 平台,打 造 一 流 跨 境 金融服 務品 牌。
在建 立 新 服 務模 式方 面 ,除賡 續在 銀行平台 建 置證 券 櫃檯、 在 證 券通 路加 強保險 櫃台 銷 售 成 效及整 合集團基 金行 銷動 能, 同步 提 升 子公司間整 合 行 銷 量 利 目 標 外;並 將運 用集團力量 整 合 跨子公司資源, 推展 跨 境 整 合 行 銷 服 務 , 、 、 針對 海外 地區 聯貸 貿易 融資、金融市 場 行 銷 臺 商 回臺 上市、融資 租賃 及 資 產管 理等 核 心業 務 ,加 強 各 海內外 單位之 合作轉 介機 制 , 創造集團 跨 境 整 合 行 銷綜 效 與 商 品 滲 透 率。 同 時, 強化 電子商 務與 行 動支 付之 推展 ,延伸 實 體通 路以 外的 金 流 服 務 , 擴展 多 元化客群基 礎。
在設 計 新 商 品 方 面 , 集團 整 合 行 銷 商 品 將 擺脫 以 往 單項商 品 跨 銷 機 制 ,朝 精 緻 化 、整 合 式商 品 規劃,依 通 路端子公司 不同客群 之 特性與需 求 導向 ,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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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商 品 端子公司之各類 型 商 品 ,提 供通 路端 特 定 客 戶 群 多 元化 選擇,以 擴 大 通 路端子公司商 品 滲 透力與 手 續費成 長。 另外 , 藉由 整 合 金融服 務 平台 的推 展 ,瞭解 客 戶 屬性與需 求,為 客 戶 創造增值 服 務與 恆久財富,以奠定 客我 長 , 。 遠 信 賴 關係 落 實維 護 客 戶 的最 佳利 益
在創造 企業 新 價 值 方 面 ,將以提 升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本使 用 效 益 為 原則 , 督促 各子公司重 視 各項業 務最 適資本耗 用與 報 酬 率, 並檢 討耗 用 資本且 未達 報 酬水準 之 非核 心業 務 。 此外 , 在 追求 集團永續 發 展與 股東權 益 極大 化的目 標 下 ,將逐 步調 整 集團 整 體 資本 配 置 與獲 利 結 構,提 升淨值 報 酬 率。
在建 構公司 治 理 新 標竿方 面 ,除追求企業 獲 利極大 化 之 外 ,更將 檢視集團 法 令 遵循之執行 與 功能之 強 度,定期 與 子公司召開法 令 遵循座談會,掌握各 。 、 、 子公司法 令 遵循 制 度執行之有效 性 另外 ,將 分別展現 員工 照 顧 環境永續 關 懷弱 勢與 藝 文體 育等議題上 的關 注, 繼續 致 力於社 會公 益活動 ,將本 集團 經營 策 略 結合 企業 社 會責任之履行,嬴 得社 會大眾 與客 戶 的 認 同與信 賴,提 升 本 集團品 牌價 值與 幸 福 企業 形象 。
- 三、信用評等結果 『基礎穩健、誠信經營』
102 年度本公司及主 要 子公司委請中華 信評 、 S&P 及 Moody’s 辦 理 信用評 等 作 業, 在 長 短 期 信用評 等及 展望 方 面 ,各 信評 公司給 予 之 評 等 結果如下 :
| 第一金控 | 第一金控 | 第一銀行 | 第一銀行 | 第一金證券 | 第一金證券 | |||||||
|---|---|---|---|---|---|---|---|---|---|---|---|---|
| 短期 | 長期 | 展望 | 評等日期 | 短期 | 長期 | 展望 | 評等日期 | 短期 | 長期 | 展望 | 評等日期 | |
| 中華 信評 |
twA-1 | twA+ | 穩定 | 102.9.17 | twA-1+ | twAA | 穩定 | 102.9.17 | twA-1 | twA+ | 穩定 | 102.9.17 |
| S&P | A-3 | BBB- | Stable | 102.9.16 | A-2 | BBB+ | Stable | 102.9.16 | -- | -- | -- | -- |
| Moody’s | -- | Baa1 | Stable | 102.12.29 | P-2 | A3 | Stable | 102.12.29 | -- | -- | -- | -- |
綜合信評 公司對本 集團的信評 報告顯 示 ,本 集團在 金融 產 業中具 備 堅 強的 市 場競爭優勢與穩健的 企業經營典範, 在 金融市 場 中, 展現 堅 實的 企業 基 礎 、 。 並 擁有廣大 的客 戶 基 磐 允 當的 財 務結 構 和風險控管 以及良好 的 資 產品質
誠 摯感謝各位股東一路以來 的支持與 愛護,本 集團 方能 在競爭 激烈 的產 業 環境 中 持續成 長,各項業 務得 以順遂 推展並屢創 佳績。 展望 103 年度,本 集 、 、 團仍 堅 持 以更具前瞻 創新的 經營理念,致 力 開拓 新 市 場 新客群 及 新模 式, 提 高 服 務品質與 營運績效, 積 極 擴 大營運規 模 ,以 成 為 亞太 區 域型的 金融機 。 構自 許 ,尚祈各位股東 先 進, 不 吝 續予策 勵 與 指 導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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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公司 102 年度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營業報告 書 、經資 誠聯合 會計 師事 務所 黃金澤會計師及 周建宏 會計師 查核 簽證之 合 併財 務 報告 (附註 列 示 本公司 102 年度財 務 報告 ) ,業經本 審 計委員會 查核完竣 ,認為尚 無不 符, 並 經 全體成 員 同意 , 爰 依證 券 交 易 法第 十四條 之 四 、第 三十六條 及公司法第二一九 條 之規定 備 。 具報告, 敬 請 鑒 核
此 致
本公司 103 年股東常會
第一金融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審 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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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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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公司 102 年度 盈餘分派 案,業經本 審 計委員會 查核完竣 ,認為尚 無不 符, 並 經 全體成 員 同意 , 爰 依證 券 交 易 法第 十四條 之 四 及公司法第二一九 條 之規定 備 。 具報告, 敬 請 鑒 核
此 致
本公司 103 年股東常會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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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一 ○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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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財 審 報字第 13003462 號
會計師查核報告
第一金融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第一金融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及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1 月 1 日之 合 併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 合 併 綜合損益 表、 合 併權 益變動 表及 合 併 現 金 流量 表,業經本會計師 查 核竣 事。上開 合 併財 務 報告之編製 係管 理 階層 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 則 為根 據 查核結果 對上開 合 併財 務 報告表 示意 見。
本會計師 係 依 照「 會計師 查核 簽證金融業財 務 報告規 則」 及中華民國一般公 認 審 計 準則 規劃 並 執行 查核 工 作 ,以 合 理確 信 財 務 報告有 無 重大 不實 表 達 。 此 項 查核 工 作包括 以抽 查 方式 獲取 財 務 報告 所 列金 額 及 所 揭露事項之 查核 證 據 、 評估 管 理 階層 編製財 務 報告 所 採 用 之會計 原則 及 所作 之重大會計 估 計, 暨評估 財 務 報 告整 體 之表 達 。本會計師 相信此 項 查核 工 作 可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提 供合 理之依 據 。
依本會計師之 意 見,第一段 所 述 合 併財 務 報告 在所 有重大方 面係 依 照「 金融 、 「 、 「 控 股公司財 務 報告編製 準則」 證 券 發行人財 務 報告編製 準則」 公開發行銀行 、 「 、 「 、 財 務 報告編製 準則」 證 券 商財 務 報告編製 準則」 保險 業財 務 報告編製 準則」 「 期 貨 商財 務 報告編製 準則」 、金融 監督管 理委員會認可之國 際 財 務 報 導準則 、國 際 會計 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足 以允 當 表 達 第一金融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及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1 月 1 日之財 務 狀況, 暨 民國 102 年及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 務 績效 與現 金 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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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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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證 券管 理委員會 一 核准 簽證 文 號: (78) 台財證 ( ) 第 28496 號
前財政部證 券暨 期 貨管 理委員會 核准 簽證 文 號: (88) 台財證 (六) 第 95577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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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 盈餘分派 表
期初未分配盈餘加(減):採用TIFRS調整數調 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加(減):精算(損)益 列入保留盈餘調 整後未分配盈餘加(減):102 年度稅後淨利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分配 項目:分派現 金股利@0.5分派 股票股利@0.7期末未分配盈餘附註 :分派 員工紅利-現金( 0.0433%)分派 董監酬勞(1%) |
單位:新臺幣元$ 8,586,088,293 (90,743,778) |
|---|---|
| $ 8,495,344,515 62,964,759 |
|
| 8,558,309,274 10,888,641,311 (1,088,864,131) |
|
| 18,358,086,454 ( 4,326,754,588) (6,057,456,420) |
|
| $ 7,973,875,446 | |
| 4,243,304 | |
| 97,997,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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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經理人 : 會計主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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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貳仟 億元,分為貳佰億股,每股面額 新臺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未 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決議發行 之。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仟 億元,分為壹佰億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未 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決議發行 之。 |
為因應本公司業務需求,提 高額定資本。 |
|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訂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 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次修 正。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次 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 次修正。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 修正。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 次修正。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七次 |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訂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 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次修 正。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次 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 次修正。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 修正。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 次修正。 |
增訂本次修正日期。 |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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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一條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 開,爰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頒 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本 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本程 序」)。 |
第一條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 開,爰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訂定本處理程序(以下 簡稱「本程序」)。 |
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自 2012年7月1日 起改制為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爰修正本條文 字。 |
|
| 第三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 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 建築、投資性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 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三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 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 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 第三條及第九條 第一項之修正, 明確規範不動產 之定義範圍,爰 將土地、房屋及 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及土地使用 權列入本款不動 產之定義範圍, 以資明確;並將 其他固定資產之 文字均修正為設 備。 |
|
| 第四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略)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 |
第四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略)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
1 .配合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 項次之修正,第 一項第二款酌 作文字修正。 2.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修 正,就「子公司」 之定義應依金 融控股公司財 務報告編製準 |
29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刪除)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 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所規定者。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 第七號所規定者。 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 資產估價業務者。 六、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 日、付款日、委託成交 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 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 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 之大陸投資。 |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 則規定認定 之,爰修正本 款,並將關係 人、子公司定義 合併於第三款。 3.款次修改,修正 第四款文字。 |
||||
|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 |||||||
|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 |||||||
| 第九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 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第九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 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 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1.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九條第一 項之修正,酌作 文字修正。 2.配合第四條第 三款之修正,本 條第三款酌作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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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 金額差距達交易 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 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 |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 金額差距達交易 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 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 |
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一條之修 正,增訂與政府 機構之會員證、 無形資產交易, 已無需委請會計 師出具交易價格 合理性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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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 債(含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 資料提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 |
向關係人買賣公 債、申購或贖回 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風險性偏 低,爰修正第一 項序文,規範前 開事項得免檢具 第一項各款資料 提交審計委員會 同意及董事會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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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之交易)、申購或贖回國 | ||||
| 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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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下列資料提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後略) |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後略) |
議,而依公司所 定處理程序之核 決權限辦理。 |
|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息成本,以購入資產 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財 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 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 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評估不動產成本,應洽 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 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本程序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與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息成本,以購入資產 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財 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 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 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評估不動產成本,應洽 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 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本程序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與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十 五條第四項第三 款之修正,考量自 地委建或租地委 建等委請關係人 興建不動產事宜 者,性質與合建契 約類似,爰修正第 四項第三款,明定 公司以自有土地 或租用素地委請 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者,不適用第十五 條至第十七條有 關向關係人取得 不動產應評估交 易成本合理性之 規定,惟仍應依第 十三條至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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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或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 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 動產。 |
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而取得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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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 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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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應以被避險資產或負債 金額為總交易額度上限,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總 經理核定後辦理,惟事後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備查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應以被避險資產或負債 金額為總交易額度上限,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總 經理核定後辦理,惟事後 應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 |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二 十條之修正,明定 事後應提報最近 期董事會,俾利遵 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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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 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 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本程序第十九 條第四款規定之停損 點。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 交易、金融機構處分 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 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 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不在此 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本程序第十九 條第四款規定之停損 點。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 交易、金融機構處分 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
1.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三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 修正,考量公司 投資國內貨幣 市場基金主係 為獲取穩定利 息,性質與附買 回、賣回條件債 券類似,故參照 附買回、賣回條 件債券之規 範,予以納入排 除公告之適用 範圍,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及 第四款第三目 規定。 2.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三十條之 修正,將其機器 設備之文字修 正為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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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二)以投資為專業 者,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 (三)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 場基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設 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 未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本公司 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 上。 (後略) |
(二)以投資為專業 者,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 (三)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 券。 (四)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機 器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本公司 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 上。 (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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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 或處分資產有本章規定 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 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本程序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應 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 總資產為準。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 |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 或處分資產有本章規定 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 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本程序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應 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 總資產為準。 |
配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 第三十三條之二 之修正,明訂總 資產之計算方 式。 |
| 之十之規定,以本公司依 | |||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 | |||
| 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 | |||
| 個體財務報告之總資產 | |||
| 金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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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四十三條 | 本程序於公元二○○三 年五月十六日訂定。 公元二○○七年六月十 五日第一次修正。 公元二○一二年六月二 十二日第二次修正。 公元二○一四年六月二 |
第四十三條 本程序於公元二○○三 年五月十六日訂定。 公元二○○七年六月十 五日第一次修正。 公元二○一二年六月二 十二日第二次修正。 |
增訂本次修正日 期。 |
| 十日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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