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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29, 2022
52222_rns_2022-06-29_adfc6afe-1745-45fa-aadb-82c91ac85e6f.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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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股東;本次股東常會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人數計12,363人,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為 129 億 6,415 萬 9,088 股,扣除大陸地區股東股數 314 萬 1,522股,可出席股份總數為129億6,101萬7,566股,截至上午九時 正親自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股數計78億6,366萬7,275股, 其中電子投票股數計 76億2,066萬8,595股,視訊出席股數計6萬 6,587股,委託出席(含視訊出席)股數計1億1,017萬2,223股,其 中視訊出席股數計 0股;已出席股份總數共計 79億7,383萬9,498股, 占前述可出席股份總數 61.52%。
- 列 席:陳董事兼總經理芬蘭、王董事尚志、羅董事幸榮、陳董事致全、陳董事 安甫、黃獨立董事瑞卿、林獨立董事俊宏、陳獨立董事彥良、洪獨立董 事文玲、林獨立董事虹妤、張朝棟律師、周建宏會計師
主 席:邱董事長月琴
記 錄: 李鈺珊、曾煥旭
一、宣布開會: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29億6,415萬9,088股,扣除大陸地 區股東股數 314萬 1,522股,可出席股份總數為 129億 6,101萬 7,566股,截至上午九時正親自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股數 計 78億 6,366萬 7,275股,其中電子投票股數計 76億 2,066萬 8,595股, 視訊出席股數計6萬6,587股, 委託出席(含視訊出席) 股數計 1億1,017萬2,223股,其中視訊出席股數計0股;已出 席股份總數共計79億7,383萬9,498股,占前述可出席股份總數 61.52%,已逾法定門檻,主席依法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開會詞:
歡迎各位股東今天來參加本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本年度股東會,我們併同 採取現場及視訊輔助股東會並行的方式召開,請現場和線上的各位股東配合 剛才司儀宣布的說明和會場工作人員的指引,讓會議順暢進行。等一下承認事 項及計論事項在逐案計論後,將採一次性計票;視訊提問的相關內容,將於所 有議案現場討論完畢後、以及在臨時動議時,統一進行答覆。請各位股東針對 議案提問,簡明扼要掌握發言時間。再次感謝各位股東撥冗出席,敬祝各位股 東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報告 事 項
第一案:總經理報告本公司110年度營業概況。(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9頁) (洽悉)
- 一、股東戶號7770002曾堃賢股東就本公司對證券子公司採用市佔率作為考核目 標等事發言。
- 二、股東戶號 3333841 高正義股東就本公司面對疫情後之經營策略及方向、海外 布局之規劃、增提準備以因應未來需求、第一銀行總經理延任等事發言。
- 三、股東戶號440080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股東就第一銀行員工福利 信託金額之提高、行員滿級獎金之發放等事發言。
- 四、股東戶號4063537宋介馨股東就第一銀行數位化之成本效益衡量、面對疫情 後之不動產授信及俄烏戰爭等之風險控管等事發言。
以上發言經主席、本公司總經理及第一銀行總經理予以分別說明之。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報告本公司 110 年度決算查核經過。(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1 頁)
(洽悉)
第三案:本公司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 明:
- 一、本案依本公司章程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並經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 議審議通過。
- 二、本公司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 税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19,956,314,131 |
|---|---|
| 分派員工酬勞-現金(4.97‱) | 9,918,288 |
| 分派董事酬勞-現金(0.90%) | 179,606,827 |
(洽悉)
一、股東戶號 7770002 曾堃賢股東就第一金證券經紀業務市佔率與獲利能力、第 一金證券 KPI 之調整等事發言。
以上發言經本公司總經理予以說明之。
(本次承認事項共計二案, 討論事項共計四案, 全部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於逐案討 論完畢後,採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
承認事項第一案
- 由: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列示本公司110年度財 案 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6~37頁),謹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列示本公司110年度財 務報表),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並經第七屆董事會第九次會 議審議通過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1 頁), 其中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建宏、紀淑梅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已由本公司總經理及 審計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請 承認。
議事經過要領及決議方法:
由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無現場股東發言,主席於所有議案(承認事項及 討論事項)逐案討論後,宣布對全部議案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
本案已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79億8,559萬2,306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投贊成票者: 70億 4, 659萬 3, 689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贊成票者: 66億8,863萬936 | 88.24% |
| 權) | |
| 投反對票者: 719萬2,612權 | $0.09\%$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反對票者:719萬2,612權) | |
| 投棄權票者: 9億 3, 180萬 6, 005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棄權票者: 9億2,509萬237 | 11.67% |
| 權) | |
| 投無效票者:0權 | $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承認事項第二案
案 由: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9頁),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一、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建宏及紀淑梅會 計師杳核宗竣, 營業結果為稅後淨利新臺幣 (以下同)197億3,904萬4,758 元,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後之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203 億2.354萬4.312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億3.235萬4,431元後,連同 「期初未分配盈餘 07億9,717萬2,268元,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280億8,836 萬2,149元,本年度盈餘分派擬分配如下(詳附件):
(一)每股分派現金股利1.0元,計分派129億6,415萬9,088元。
(二)每股分派股票股利 0.2 元, 計分派 25 億 9,283 萬 1,810 元。
(三)期末未分配盈餘125億3,137萬1,251元。
- 二、前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包含「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4億5,611 萬9.432元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益」 1億2.838萬122元。
- 三、本案提報股東常會通過後,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股 票股利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除權基準日。
- 四、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 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五、本公司後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轉讓、轉換、註銷、或發生其他增 加或減少股份之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之配股、配息率因 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六、本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過要領及決議方法:
由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並由以下股東發言:
一、股東戶號7770002曾堃賢股東就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市佔率、 交易量、獲利能力與同業之比較、本公司對集團疫情控管情形、包含染疫人數 及比例等事發言。
本案經股東充分討論,本公司總經理、第一金證券總經理、第一金投信總經理予以 說明後,主席於所有議案(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逐案討論後,官布對全部議案進 行表決。
表決結果:
本案已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79億8,559萬2,306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投贊成票者: 70億6,310萬6,022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贊成票者:67億515萬706 | 88.45% |
| 權 | |
| 投反對票者:197萬6,023權 | $0.02\%$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反對票者:197萬6,023權) | |
|---|---|
| 投棄權票者: 9億 2, 051 萬 261 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棄權票者: 9億1,378萬7,056 | 11.53% |
| 權 | |
| 投無效票者:0權 | $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一案
由: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謹提請 公決。 案
說 明:
- 一、為提升本公司資本規模及強化財務結構,擬依公司法第240條,自110年度 盈餘提撥新臺幣 (以下同) 25億9,283萬1,810元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每股 面額10元,計發行普通股2億5,928萬3,181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1,322 億 3,442 萬 2,690 元。
- 二、本案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除權基準日,並 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20股,配股不 足 1 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 5 日内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 1 股之累積畸零股擬請股東常會授 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值認購。
-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 四、本案如遇法令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須修改時, 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五、本公司後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轉讓、轉換、註銷、或發生其他增加 或減少股份之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 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六、本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過要領及決議方法:
由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並由以下股東發言:
一、股東戶號 7770002 曾堃賢股東就本公司提供證券子公司彈性經營、無須要求 經紀業務之市佔率、證券子公司員工酬勞發放比例、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 算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報告中提及財政部於 109 年以台財 庫字第 10903628880 號函有關財政部所屬金控或銀行未派任勞工董事者,該 金控或銀行召開涉及勞工權益董事會時,董事長應邀請工會理事長列席等事
發言。
本案經股東充分討論,主席及本公司總經理予以說明後,主席於所有議案(承認事 項及討論事項)逐案討論後,宣布對全部議案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
本案已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79億8,559萬2,306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投贊成票者: 70億6,229萬3,468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贊成票者: 67億434萬4,886 | 88.44% |
| 權) | |
| 投反對票者: 244萬7,892權 | 0.03%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反對票者: 244萬7,892權) | |
| 投棄權票者: 9億 2, 085 萬 946 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棄權票者: 9億1,412萬1,007 | 11.53% |
| 權) | |
| 投無效票者:0權 | $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二案
- 案 由:配合公司法修正, 擬修正「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謹提請 公決。
- 說 明:
- 一、依據110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修正第172條之2有關公 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規定。為應實務需求並保障 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擬訂公司章程修正草案,明定股東會開會時,得 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二、檢附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說明(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5頁)。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過要領及決議方法:
由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無現場股東發言,主席於所有議案(承認事項及 討論事項)逐案討論後,宣布對全部議案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
本案已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79億8,559萬2,306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投贊成票者: 68億 9,737萬 5,983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贊成票者:65億3,942萬 | 86.37% |
| 7,401 權) | |
| 投反對票者:1億4,745萬9,551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反對票者:1億4,745萬 | 1.85% |
| $9,551$ 權) | |
| 投棄權票者: 9億 4,075 萬 6,772 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棄權票者: 9億 3,402萬 6,833 | 11.78% |
| 權) | |
| 投無效票者:0權 | $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三案
案 由:擬修正「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謹提請 公決。
說 明:
-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28日函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 爰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檢附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說明(請參閱 議事手冊第47~65頁)。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過要領及決議方法:
由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無現場股東發言,主席於所有議案(承認事項及 討論事項)逐案討論後,宣布對全部議案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
本案已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79億8,559萬2,306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投贊成票者: 70億6,326萬1,072權 | 88.45%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贊成票者: 67億 531萬 2,490 |
| 權) | |
|---|---|
| 投反對票者: 166萬5,432權 | 0.02%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反對票者:166萬5,432權) | |
| 投棄權票者: 9億 2, 066 萬 5, 802 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棄權票者: 9億1,393萬5,863 | 11.53% |
| 權) | |
| 投無效票者:0權 | $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四案
案 由:解除本公司第七居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謹提請 公決。
-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規定辦 理。
- 二、本公司第七屆董事(含法人及其指派之代表人)自110年7月20日股東 常會通過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後,新增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 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說明如附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7頁),請許可解 除前述董事自就任該公司職務之日起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議事經過要領及決議方法:
由司儀宣讀案由、說明相關資料,並由以下股東發言:
一、股東戶號4432939 黃雪芬股東對本公司經營團隊支持鼓勵等事發言。
本案經股東充分討論,主席予以說明後,主席於所有議案(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 逐案討論後,宣布對全部議案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
本案扣除迴避表決權數(9億6,645萬6,365權)後,已出席(含電子投票及視訊出 席)之股東總表決權數為70億1,913萬5,941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投贊成票者:60億9,228萬7,128權 | 86.80%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贊成票者:57億3,433萬 |
| 8,546 權) | |
|---|---|
| 投反對票者: 425萬3,555權 | $0.06\%$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反對票者:425萬3,555權) | |
| 投棄權票者: 9億 2, 259萬 5, 258權 | |
| (以電子及視訊方式投棄權票者: 9億1,586萬5,319 | 13.14% |
| 權) | |
| 投無效票者:0權 | $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視訊會議平台股東所提問題,依據規定進行相關答覆,請司儀宣讀視訊會議平台 股東提問。
一、股東戶號 4733254 股東就本公司股票股息提高至 0.3 元, 以儘速符合資本適 足率之規定等事提問。
二、股東戶號 4924275股東就本公司未來股息發放原則等事提問。
上開提問經主席及本公司總經理予以說明後,主席宣布對全部議案進行表決。
時 動 議: 臨
視訊會議平台股東所提問題,依據規定進行相關答覆,請司儀宣讀視訊會議平台股 東提問。
一、股東戶號 4845185 股東請本公司評估於總行各樓層加裝 RO 冷熱飲水機等事 提問。
以上發言經第一銀行副總經理予以說明之。
時 間: 散 會
上午10時45分,全部議程完畢,主席宣布散會。
主席:邱月琴 記錄:李鈺珊 曾焕旭


回顧 110 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隨疫苗施打逐漸普及而獲 控制,加以各國防疫管制措施鬆綁,接續推動相關基礎建設,經濟活動亦陸續 解封重啟,重振消費信心並刺激經濟景氣,有利全球經濟復甦。而疫情不僅改 變人類生活,更因原先各國政府大規模財政與貨幣政策的紓困措施,為後疫情 時代,埋下潛藏危機,包括全球資金氾濫,資產價格過度膨脹,引發長期性通 膨隱憂,以及政策妥適退場的時機。另一方面,亦常態性的對人、貨物和服務 的流動速度及形式產生結構性變化,相應帶來創新成長機會,包括消費模式的 變化、供應鏈重組、貿易結構的變化及 ESG 永續意識崛起。
而國內經濟因 110 年 5 月中旬起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抑制第 2 季 及第 3 季民間消費成長動能,隨 8 月後疫情趨緩,管制措施逐漸鬆綁,加上政 府適時推出多項振興措施,帶動民間消費反彈,同時,隨全球景氣復甦,半導 體需求強勁,供應鏈深化在地投資之群聚效應亦逐漸顯現,加上臺商持續回臺 投資,遠距商機與宅經濟持續發酵,及 5G 網路與綠能設施加速布建態勢延續, 皆有助維繫投資動能。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發布之國民所得統計及經濟情勢 展望,110 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由 109 年的 3.36%升至 6.45%,創 97 年金融海嘯 以來新高紀錄。
展望 111 年,面對疫後經濟結構性的轉變,並因應全球新一波變革轉型所 衍生的產業創新成長需求及商機,在落實法令遵循、內控制度、資訊安全及風 險管理的基礎下,虛實通路並進,不斷創新及精進服務模式,以創造客戶價值, 並將持續結合核心業務實踐永續發展目標,以落實公司治理,實踐企業永續責 任、推動綠色金融等核心策略,呼應整體社會對 ESG 永續發展的重視,打造本 集團穩固韌性的經營體質及永續競爭力。
一、110 年度經營成果
(一) 提升非銀行獲利、穩健轉型與創新
去(110)年本集團關注疫情所衍生的市場需求及商機,協助受疫 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及轉型升級,銀行勞工紓困貸款承作量 為公股第 1 名,且「中小企業放款」業務連續 12 年第 1 名,此外, 人壽自有投資資金規模已達 585 億元,複合年均成長率 33.18%;投 信取得勞動基金運用局代操額度 80 億元,管顧配合能源轉型政策積 極募集綠能基金;在數位轉型部分,銀行 iLeo 數位帳戶數突破 81 萬戶,較 109 年成長 80.70%,並推出紓困「獨資企業線上對保平台」, 提升作業效率,證券、投信及人壽則持續推廣線上開戶及網路投保業 務;在業務創新方面,銀行與湊伙(股)公司合作「債券團購平台」, 達成三檔團購,並開辦「財管 2.0」高資產業務及「信託 2.0」業務。 在經營獲利方面,所有子公司均較 109 年呈雙位數成長,帶動
本集團獲利創歷史新高,110 年本公司集團資產規模已達新臺幣(以 下同)3.74 兆元,合併淨收益 626.04 億元,年度稅後淨利為 197.39 億 元,較 109 年成長 17.45%,稅後每股盈餘為 1.52 元。除銀行獲利達 176.52 億元,銀行以外子公司也表現不俗,年度稅後盈餘合計達 24.50 億元,更較 109 年大幅成長 167.58%,獲利占比為 12.10%,展現本 集團持續優化獲利結構的成果。
除財務績效以外,本集團秉持「厚植誠信治理,邁向永續未來」 之經營理念,致力關注當責治理、環境管理、幸福職場及社會共融等 面向,使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內化為集團企業文化。在提升服務品質 方面,證券獲金管會評選為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前 20%業者;在善盡 企業社會責任及精進公司治理等方面,連續四年入選道瓊永續性指 數(DJSI)「世界指數」,連續六年入選「新興市場指數」成分股,且連 續五年獲選納入倫敦「富時社會責任新興市場指數」(FTSE4Good Emerging Index)成分股,CDP 氣候變遷問卷 3 度獲評最高等級「A」 殊榮,為國內唯一連續四年位居「領導等級」(Leadership Level)之金 融業。
(二) 開拓疫後商機、轉型穩固獲利
回顧本集團 110 年度營運情況,除穩健深耕海外市場經營,關 注後疫情時代衍生的市場需求及商機,持續提升集團各事業核心業 務質與量,並針對未來營運業務及商品創新,逐步調整營運方向, 打造集團未來獲利新模式,同時在注重風險控管、強化資訊安全、 落實法令遵循及精進公司治理的基礎下,提升集團永續經營的競爭 力。
110 年度本集團旗下銀行、證券、投信、人壽與其他子公司等經 營成果概述如下:
第一銀行
在聚焦核心業務發展的同時,以跨業務整合團隊支援客戶發 展與政策融資需求,並以均衡授信結構為目標,掌握重點產業、 優質客群發展動態。在海外業務經營方面,以「穩定營運基磐」 及「增加獲利來源」兩大方向掌握商機並兼顧海外經營風險。在 數位發展方面,持續活用各核心業務數位平台進行服務分流,並 擴大異業合作量能,打造以本行服務為基礎之場景金融生態圈, 提供完整金融服務。
110 年已揮別 109 年疫情陰霾,獲利重回 200 億元大關,稅 前淨利為 209.18 億元,較 109 年成長 13.96%。資產品質部分, 逾放比為 0.20%、備抵呆帳覆蓋率 620.31%,突顯在業務規模及 獲利穩健增長的同時,仍堅持以風險控管為重要前提,並積極強 化資產品質。110 年度稅後淨利 176.52 億元,稅後每股盈餘 1.94 元。
第一金證券
受惠於資本市場交投熱絡,110年臺股指數全年大漲3486.31 點,漲幅 23.86%,亦促使第一金證券獲利創歷史新高。在經紀 業務方面,平均融資餘額、複委託金額、淨經紀手續費收入以及 營業證券出售淨損益等皆較 109 年大幅成長,電子交易自占率 由 109 年 70.84%提升至 77.05%,展現近年來強化各項電子金融 商品服務及提升數位金融科技能力之成果;在承銷業務方面,善 用集團資源,持續深化優質 IPO 及 SPO 案件之開發並積極參與 協辦案件;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衍生性商品及自營投資等業務 皆穩健成長,未來將持續強化風險管理,並搭配開發交易策略與 計量模型以分散獲利來源。110 年度稅後淨利為 14.96 億元,稅 後每股盈餘 2.43 元。
第一金投信
110 年底總管理資產為 1,130 億元,其中,公募基金規模為 1,066 億元,同業排名第 13 名,近年來相繼推出「AI 系列基金」 及「年輕‧新生活」傘型基金等引領市場趨勢的主題型基金,成 功打造公司創新品牌形象,並積極參與代操標案,110 年相繼取 得四個委任帳戶,拓展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擴大管理資產規模。 未來除延續既有的創新精神,亦將尋找有機會持續成長的主題 型產品,並期望透過另類資產來強化收益,將產品線發展更趨多 元,以滿足投資人配置需求,同時擴展業務規模。110 年度稅後 淨利為 1.05 億元,稅後每股盈餘 1.75 元。
第一金人壽
在「擴大營運規模」經營目標下,持續強化銀行及外部通路 銷售動能,配合商品轉型、數位化服務提升等規劃,提升公司價 值與獲利,110 年度總保費收入為 166.21 億元,新契約保費收 入則為 152.37 億元,在通路方面,外部銀行較 109 年成長 21%, 電銷以銷售長年期保障型商品為主,保費收入較 109 年度成長 22%。資產總額 785.18 億元,較 109 年成長 15.48%,投資收益 則達 17.20 億元,較 109 年成長 34.47%,在業務規模擴增、投 資收益增長,及營業費用撙節效益發揮等因素,推升第一金人壽 獲利。110 年度稅後淨利為 6.00 億元,稅後每股盈餘 1.30 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第一創投與第一管顧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110 年租金收入及出售不動產等本業維 持穩健獲利,且都更墊款業務逐步成長,挹注穩定獲利貢獻;第 一創投受惠國內外資本市場活絡,積極處分現有投資資產,加上 股利收入及認列評價利益,獲利較 109 年大幅成長;第一管顧則 因完成募集第 2 檔綠能基金管理費收入增加,帶動獲利成長。綜 以觀之,第一金融資產管理、第一創投與第一管顧 110 年度稅後 淨利分別為 1.38 億元、1.05 億元、0.06 億元。
二、本(111)年度經營策略及業務計畫-『驅動獲利韌性、永續創新轉型』
展望 111 年度集團之營運,將聚焦全球產銷鏈移轉及低碳轉型之趨勢,持 續創新精進,推動綠色金融,打造本集團穩固韌性的經營體質及永續競爭力。 111 年度本集團重要經營策略敘明如下:
-
- 跨境經營在地化:掌握全球供應鏈新秩序
-
- 客群價值極大化:開創多元化服務新契機
-
- 金融創新現代化:整合核心資源迎新世局
-
- 跨域串聯生活化:推動跨領域應用新價值
-
- 永續金融標竿化:塑造企業正能量新典範
在業務擴展方面,將持續評估於歐、美及新南向重點區域,增設海外據點, 並動態調整全球布局策略及區域業務推展方向,除運用各地經營發展優勢,落 實在地化經營,發展符合駐地特色業務,並透過網點串連提升品牌競爭力,同 時,掌握跨國產銷鏈移轉商機、新興產業和基礎建設政策利多及中美貿易戰帶 來之轉單效益,深化海外供應鏈客戶,以開拓國際聯貸案件,並關注疫後風險, 強化海外風險管理。另一方面,聚焦工業區與科學園區中大型客群及優質中小 企業,掌握企業回台建廠、擴廠,及都更危老、綠能產業與投資臺灣三大方案 等政策衍生之商機,穩健擴張營運基磐。
在通路經營方面,藉由集團整合行銷平台匯聚境內外虛實通路資源,凝聚 集團通路動能,並透過數位行銷工具發掘潛在客群,拓展客群結構廣度,在產 品部分,藉由子公司優質且多樣化商品,滿足客戶多元化之需求,並對目標客 群精準行銷,提升產品滲透度,穩固集團市場地位。同時,因應銀行開辦「財 管 2.0」高資產業務,將持續整合集團資源,開發更具競爭力與創新之專屬商 品,以專業角度提供增值服務,帶動高資產客群資產規模成長,並推展「信託 2.0」業務,打造全方位信託服務,穩步壯大營運規模,推升業務整合綜效。
在數位創新方面,受疫情影響,全球經營環境快速變化,金融業營運模式 亦隨之改變,各子公司將推動中長期數位轉型計畫,銀行優化 iLEO 及數位產 品功能,攜手異業跨域連結,延伸數位獲客渠道,證券子公司將提升系統運作 效能及數位服務能力,強化行動理財商品的完整性及方便性,投信及人壽子公 司則深化數位商品開發及數位行銷。另一方面,人力資本及組織文化的轉型亦 是關鍵,除強化集團全員數位思維,注入數位 DNA,並延攬涉獵法令遵循、風 險管理及資訊安全等領域之跨業數位金融人才,在數位創新與資訊安全間取得 平衡。
在跨域串聯方面,將積極進行跨界、跨業及跨虛實的整合,並透過異業結 盟,發掘客戶對金融科技的需求,打造數位生活場域平台,建構適合的數位金 融生態圈,緊密串聯金融服務與客戶生活,以傳統金融結合數位科技的新金融 服務樣貌,實現「金融即生活」的願景,加速普惠金融價值的實現。而隨著生 態圈的形成,加速跨產業融合,資訊共享趨勢崛起,關注所衍生出的風險管理 與監理要求,包括個資保護、資訊安全及防制洗錢等面向,建立井然有序的新 金融環境。
在永續治理方面,ESG 已然成為企業永續經營的關鍵作為,本集團除訂定 供應商管理要點,作為各子公司管理供應商之政策與指導原則,亦將 ESG 指標 納入融資評估重點,支援客戶轉型零碳營運,並推動普惠金融商品與服務,同 時,落實 ESG 責任投資策略,投資具環境與社會效益之標的,將國際日益重視 的 ESG 及永續發展觀念擴及到供應商及客戶,成為引導社會重視永續發展的 領航者,驅動正向循環的永續金融生態圈,創造金融、實體產業與社會環境三 贏的局面。
三、信用評等結果-『穩健誠信、前瞻經營』
依據中華信評、S&P 及 Moody's 等信評公司於 110 年度出具之信評報告顯 示,本集團在金融產業中具備堅強的市場競爭優勢與穩健的公司治理典範;在 金融市場中,展現穩健的企業價值、分散的客戶基礎、允當的財務結構和風險 控管,以及優良的資產品質,在長短期信用評等及展望方面之結果如下:
| 中華信評 | S&P | Moody's | |||||||||||
|---|---|---|---|---|---|---|---|---|---|---|---|---|---|
| 信評機構 | 短期 | 長期 | 展望 | 評等日期 | 短期 | 長期 | 展望 | 評等日期 | 短期 | 長期 | 展望 | 評等日期 | |
| 第一金控 | twA-1+ twAA- | 穩定 | 110.10.15 | A-2 | BBB | Stable | 110.10.14 | -- | A2 | Stable | 111.03.04 | ||
| 第一銀行 | twA-1+ twAA+ | 穩定 | 110.10.12 | A-2 | A- | Positive 110.10.12 | P-1 | A1 | Stable | 111.03.04 | |||
| 第一金證券 twA-1+ twAA- | 穩定 | 110.08.26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金人壽 | -- | twAA- | 穩定 | 110.07.14 | -- | -- | -- | -- | -- | -- | -- | -- |
展望 111 年度,本集團將秉持驅動獲利韌性、永續創新轉型的目標,在全 球經濟重新啟動之際,掌握新秩序、新經濟、新金融的關鍵時刻,強化經營韌 力,建構新營運模式,兼顧量利衝刺獲利,提升非銀行獲利占比,並推動永續 金融、結合數位科技轉型、提供創新服務,共構新金融生態圈。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公司110年度(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營業報告書、經資誠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建宏會計師及紀淑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列示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案,業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 竣,認為尚無不符,並經全體成員同意,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 三十六條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敬請 鑒核。
此致
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
第一金融控放加工 了 19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民國 $- - -$ |
日 | ||
|---|---|---|---|
| ----------------- |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1) 財審報字第 21003454 號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金融集團」)民國 110 年及 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 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金融集團民國110年及109 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及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 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第一金融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 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第一金融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 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第一金融集團民國110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貼現及放款預期信用捐失之認列與衡量
事項說明
第一金融集團貼現及放款預期信用損失之認列與衡量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 號「金融工具」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之要求。貼現及放款預期信
用損失認列與衡量之會計政策請參閱附註四(九);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 之說明請參閱附註五(三);民國110年12月31日貼現及放款備抵呆帳金額為25,225,947 千元,請參閱附註六(七);相關信用風險資訊之揭露請參閱附註十二(二)4(3)。
如附註五(三)所述,第一金融集團對於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 式,於每一財務報導日,評估該金融工具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之變化情形區分為3階 段,並按 12個月(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 stage 1)或存續期間(自原始認列 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 stage 2; 已信用減損, stage 3)之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減損 損失。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採用複雜的模型評估,這些模型涉及多項參數及假設,且反 映與過去事項、現時狀況及對未來總體經濟情況預測有關之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如違 約機率及違約損失率模型參數係經進行分群及透過歷史資料推估後並採用前瞻性資訊 調校;違約暴險額之表內項目以授信餘額為主。
前述貼現及放款預期信用損失之認列與衡量係採用複雜模型評估,涉及多項假設、 估計與判斷及對於未來總體經濟情況和借款人信用行為之預測及評估,其衡量結果將直 接影響相關金額之認列,另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函令的規範,故本會計師將貼現及放款預 期信用損失之認列與衡量列為民國110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瞭解及評估貼現及放款之相關書面政策、內部控制制度、預期信用損失減損模型及 1. 方法論(包括各項參數與假設/信用風險三階段衡量指標之合理性、前瞻性資訊之總 體經濟指標之攸關性)與核准流程;
-
- 抽樣測試與預期信用損失認列與衡量相關之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包含擔保品及擔 保品價值評估之管控、參數變更控制及預期信用損失提列之核准;
-
- 抽樣測試預期信用損失減損三階段樣本之衡量指標與系統判定結果之一致性;
-
- 抽樣測試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之主要參數假設,包括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 險額等歷史資料之合理性。
-
- 抽樣測試前瞻性資訊
- (1) 抽樣測試公司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預期信 用捐失衡量及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之判定中所使用之總體經濟數據(經濟成 長率、物價水準年增率等)之可靠性。
- (2) 評估公司管理階層採用之前瞻性情境及情境權重組合之合理性。
-
- 評估階段三(已信用減損)且金額重大個別評估之案件 評估預估之未來現金流量各項假設參數(包括授信戶逾期時間、財務及經營狀況、 外部機構保證情形及歷史經驗值)之合理性及計算之正確性。
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之衡量
事項說明
有關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股票(帳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之會計政策請參閱附註四(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說明請參閱附 註五(二);民國110年12月31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未上市 (櫃)股票(第三等級)金額為12,132,292千元,請參閱附註六(四)及十二(一)5。
第一金融集團持有之未上市(櫃)股票,因該金融工具未有活絡市場報價,該類金融 工具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方法決定。管理階層主要採用管理階層專家出具評價報告為其公 允價值衡量之主要參考依據。其公允價值衡量主要係參考類似產業可類比上市(櫃)公司 或交易於最近期公告之市場乘數做為計算參考依據,以及考量市場流通性或風險特殊性 所作折價。
前述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之衡量,包括評價模型及評價方法之各項假設參數之 決定,因涉及主觀判斷與多項假設及估計,其衡量結果將直接影響相關金額之認列,故 本會計師將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之衡量列為民國110年度關鍵查核事 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瞭解及評估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衡量之相關書面政策、內部控制制度、公允價 值衡量模型及方法論與核准流程;
- $2.$ 瞭解及評估管理階層專家的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
-
- 評估管理階層專家所使用之評價模型及評價方法係為所屬產業普遍採用且適當者;
-
- 檢查專家報告是否經管理階層評估後核准與評估評價結果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 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第一金融集團繼續經營之能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第一金融 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第一金融集團之治理單位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第一金融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31$
- $\overline{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第一 金融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 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 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第一金融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第一金融控 | 2 股 份 合 民國110年12月31日吸民國109年12月31日、1月1日 |
有限 三身子 銀 |
表 | 詞及子公司 | ||||||
|---|---|---|---|---|---|---|---|---|---|---|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許 | 附註 | 110 会 |
. 年 | 09 | 整 調 後 12 年 月 |
€ 31 н |
整 調 109 年 月 -1 額 |
後 $\mathbf{a}$ 1 % |
||
| 110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及七 | \$ | 60,653,137 | 2 | \$ | 45,758,959 | 1 | \$ 48,576,432 |
2 |
| 11500 |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 | 六(二)及七 | ||||||||
| 同業 | 347, 406, 533 | 9 | 260, 267, 537 | 8 | 279, 960, 707 | 9 | ||||
| 120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 六(三)及七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184,856,883 | 5 | 189, 799, 677 | 6 | 173, 429, 554 | 5 | ||||
| 1215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六(四)、七及 | |||||||||
|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八 | ||||||||||
| 資產 | 271, 675, 841 | 7 | 294, 118, 157 | 8 | 298, 965, 245 | 9 | ||||
| 12200 | 按攤銷後成本衛量之 六(五)及八 | |||||||||
| 債務工具投資 | 705, 169, 501 | 19 | 675, 637, 300 | 19 | 495, 950, 441 | 16 | ||||
| 12500 |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 |||||||||
| 資 | 880, 121 | |||||||||
| 13000 | 應收款項-淨額 | 六(六)及七 | 53,802,322 | 1 | 44, 679, 517 | $\mathbf{1}$ | 37,897,297 | 1 | ||
| 1320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406,079 | 1,382,989 | $\bullet$ | 1,344,798 | |||||
| 13500 | 贴现及放款-淨額 | 六(七)及七 | 2,036,175,699 | 55 | 1,905,741,142 | 55 | 1,764,974,563 | 56 | ||
| 13700 | 再保险合约資產-淨額六(八) | 44,214 | 34,945 | 27,013 | ||||||
| 1500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一淨六(九) | |||||||||
| 額 | 2,940,983 | 2,776,298 | 2,605,277 | |||||||
| 15500 |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六(十)及八 | 20, 206, 192 | 1 | 19,627,555 | 1 | 21,354,039 | ||||
| 18000 | 投資性不動產一淨額 | 六(十一)及八 | 11,952,173 | 11, 172, 304 | 10,525,271 | |||||
| 18500 |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 六(十二)及八 | 27,492,634 | $\mathbf{1}$ | 27, 278, 460 | $\mathbf{1}$ | 26,568,469 | 1 | ||
| 18600 | 使用權資產-淨額 | 六(十三) | 2,413,371 | $\overline{a}$ | 2,675,827 | $\overline{\phantom{a}}$ | 2,921,479 | |||
| 19000 | 無形資產-淨額 | 1,009,262 | 919,331 | 683,552 | ||||||
| 193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四十一) | 2,785,285 | 3,189,517 | 3,056,438 | |||||
| 19500 | 其他資產-淨額 | 六(十五)及八 | 9,603,798 | 9,441,994 | 6,184,286 | |||||
| 19999 | 資產總計 | \$ | 3,739,593,907 | 100 | $\mathcal{P}$ | 3, 494, 501, 509 | 100 | 3, 175, 904, 982 $\mathcal{P}$ |
100 |
| 一金融 | 司及子公司 | |||||||
|---|---|---|---|---|---|---|---|---|
| 合 民國 110年12月31日 日及民國 109年 |
表 2月31日、1月1日 |
|||||||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年 12 月 31 日 110 金 |
12 09 年 全 |
整 後 31 月 н 額 |
整 後 109 1 月 額 金 |
а % |
||
| 21000 | 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 | 六(十六)及七 | 213,044,550 \$ |
6 | \$ | 7 259, 115, 895 |
\$ 285,023,923 |
9 |
| 21500 | 央行及同業融資 | 42,741,220 | 1 | 16,390,000 $\mathbf{1}$ |
214,750 | |||
| 220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十七)及七 | ||||||
| 衡量之金融負債 | 8,117,688 | 21,358,927 $\mathbf{1}$ |
34, 712, 214 | 1 | ||||
| 22500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 六(十八) | ||||||
| 債 | 18,786,529 | 1 | 1 33, 573, 089 |
24,536,620 | ||||
| 22600 | 應付商業本票 | 六(十九) | 23,877,347 | 1 | 18,952,680 1 |
15,655,594 | ||
| 23000 | 應付款項 | 六(二十) | 52, 255, 790 | 1 | 40, 445, 835 1 |
37,735,900 | ||
| 2320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4, 314, 378 | 3,880,722 | 3,549,024 | ||||
| 23500 | 存款及匯款 | 六(二十一)及 | ||||||
| t. | 2,955,313,068 | 79 | 2.705.574.422 | 78 | 2,399,210,430 | 76 | ||
| 24000 | 應付債券 | 六(二十二) | 57,800,000 | $\overline{c}$ | 48,950,000 1 |
37,950,000 | 1 | |
| 24400 | 其他借款 | 六(二十三) | 390,000 | 500,000 | 1,250,000 | |||
| 24600 | 負債準備 | 六(二十四) | ||||||
| 24610 | 保險負債 | 53,470,876 | 1 | 44, 381, 753 1 |
34, 264, 224 | |||
| 24620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3,864,102 | 4,697,424 | 4,735,338 | ||||
| 24630 | 保證責任準備 | 1,208,020 | 883,231 | 761,716 | ||||
| 24694 | 融资承诺准備 | 514,344 | 398,830 | 444,319 | ||||
| 24690 | 其他準備 | 192,302 | 146,331 | 47,469 | ||||
| 25500 | 其他金融負債 | 六(二十五) | 60, 167, 237 | 2 | 58,748,947 2 |
60, 467, 724 | 2 | |
| 26000 | 租赁負債 | 2,240,307 | 2,484,113 | 2,700,947 | ||||
| 2930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四十一) | 6,856,515 | 7,016,966 | 7,158,840 | |||
| 29500 | 其他負債 | 六(二十六) | 9,892,776 | 5,795,475 | 5,753,443 | |||
| 29999 | 負債總計 | 3,515,047,049 | 94 | 3, 273, 294, 640 | 94 | 2,956,172,475 | 93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 ||||||||
| 31100 | 權益 股本 |
|||||||
| 31001 | 普通股股本 | 六(二十七) | ||||||
| 129,641,591 | 3 | 128,358,011 $\overline{4}$ |
124, 619, 428 | $\overline{4}$ | ||||
| 31500 32000 |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
六(二十七) | 26, 107, 218 | 1 | 26, 107, 218 $\mathbf{1}$ |
26, 107, 218 | 1 | |
| 32001 | 法定盈餘公積 | 六(二十七) | 20, 945, 959 | 1 | 19,303,913 | 17,381,327 | ||
| 32003 | 特別盈餘公積 | 六(二十七) | 4,105,707 | 4,105,707 | 4,117,804 | |||
| 32011 | 未分配盈餘 | 六(四) | ||||||
| $(\pm + \lambda)$ | 30,120,717 | $\mathbf{1}$ | 24, 275, 020 $\mathbf{1}$ |
26,600,766 | l | |||
| 32500 | 其他權益 | 六(二十九) | 13,625,666 | ÷ | 19,057,000 | 20, 905, 964 | 1 | |
| 39999 | 權益總計 | 224, 546, 858 | $\overline{6}$ | 6 221, 206, 869 |
219, 732, 507 | $\overline{\phantom{a}}$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739,593,907 | 100 | \$ 3,494,501,509 |
100 | 3, 175, 904, 982 \$ |
100 |



|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併 综三合 民國 110年及109年12月1日 12月31日 |
司及子公司 表 |
|||||||
|---|---|---|---|---|---|---|---|---|
| (除每股盈餘為新臺幣元外)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110 | 度 109 $\%$ |
年 | 度 變 $\%$ |
動 百分比% |
||||
| 41000 | 項目 利息收入 |
附註 | 金 \$ |
44,846,079 | 金 72 \$ |
額 46,100,802 |
77 $\left($ |
3) |
| 51000 | 利息費用 | $10, 257, 797$ ) ( | $17)$ ( | $15,617,955$ ) ( | $26)$ ( | 34) | ||
| 49600 | 利息淨收益 | 六(三十) | ||||||
| 及七 | 34, 588, 282 | 55 | 30, 482, 847 | 51 | 13 | |||
| 49700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
| 49800 | 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 | 六 | ||||||
| $(\equiv + -)$ | ||||||||
| 及七 | 10,383,077 | 17 | 8,852,591 | 15 | 17 | |||
| 49810 | 保險業務淨收益 | 六 | ||||||
| $(5 + 1)$ | 9,525,075 | 15 | 10,991,608 | 19( | 13) | |||
| 498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六(三) | ||||||
| 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 (三十三) | ||||||||
| 益 | 3,355,529 | 5 | 5,927,932 | 10( | 43) | |||
| 49825 | 投資性不動產損益 | 184,890 | 211,315 | $-$ ( | 13) | |||
| 49835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六 | |||||||
|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十四) 已實現利益 |
3,176,048 | 5 | 2,673,083 | 5 | 19 | |||
| 43600 |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五) | |||||||
| 之金融資產損益 | 10, 117) | 63,471 | $-$ ( | 116) | ||||
| 49870 | 兌換損益 | 876,980 | 2 | 243,283 | 260 | |||
| 49880 | 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損 | 六 | ||||||
| 失) | $(\boldsymbol{\Xi+\mathbf{\mathcal{I}}})$ | 67,036 | $-$ ( | 42,493) | $-$ ( | 258) | ||
| 49891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 六(九) | ||||||
|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99,911 | 137,103 | - ( | 27) | ||||
| 47500 | 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 六(三) | |||||||
| 益 | 42,519) | 39,187 | - ( | 209) | ||||
| 49900 | 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 | 六 | ||||||
| (三十六) | 400,237 | 11,699) | - ( | 3521) | ||||
| 淨收益 | 62,604,429 | 100 | 59, 568, 228 | 100 | 5 | |||
| 58100 | 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 六(七) | |||||||
| 任準備提存 | $($ 二十四) ( | $3,621,467$ )( | $6)$ ( | $4, 511, 292$ )( | $8)$ ( | 20) | ||
| 58300 | 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 | 六 | ||||||
| 58500 | 營業費用 | $(\equiv +\pm)$ ( | $9,274,835$ ) ( | 15( | $10,707,035$ ( | $18)$ ( | 13) | |
| 58501 | 員工福利費用 | 六 | ||||||
| $(\pm + \wedge)$ ( | $17,331,619$ ( | $27)$ ( | $16, 131, 065$ ) ( | 27) | $\overline{7}$ | |||
| 58503 | 折舊及攤銷費用 | 六 | ||||||
| (三十九) ( | $2,079,392$ )( | $3)$ ( | $1,972,807$ ( | 3) | 5 | |||
| 58599 |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 六(四十) | ||||||
| 及七 | $6,863,672$ )( | $11)$ ( | $6,626,301$ )( | 11) | $\overline{4}$ | |||
| 61000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23, 433, 444 | 38 | 19,619,728 | 33 | 19 | ||
| 61003 | 所得稅費用 | 六 | ||||||
| $(\mathbb{E} + -)$ | $3,694,399$ )( | $6)$ ( | $2,812,187$ $($ | 5) | 31 | |||
| 69000 | 本期淨利 | 19,739,045 | 32 | 16,807,541 | 28 | 17 |
| 第一 民國 110 年及 |
金融控 合 |
揃 俳 09 SEP |
司及子公司 表 上手卫皇室 12月31日 |
單位:新臺幣千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臺幣元外) |
||||
|---|---|---|---|---|---|---|---|---|
| 110 | 度 109 |
年 | 度 變 |
動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 金 |
額 | % | 百分比% | ||
| 69500 | 其他綜合損益 | 六 | ||||||
| $(2+h)$ | ||||||||
| 6956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956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量數 |
六 $( = + $ |
||||||
| 6956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 S | 570,151 | 1( | $422,728$ )( | $1)$ ( | 235) | |
|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 ||||||||
| 工具評價損益 | 2,827,269 | 4 ( | $2,654,679$ ( | $4)$ ( | 207) | |||
| 6956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 | |||||||
| 關之所得稅 | ( | 114,031) | 84,546 | $-$ ( | 235) | |||
| 6957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6957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
| 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left($ | $1,287,946$ ( | $2)$ ( | $3,130,727$ )( | $5)$ ( | 59) | ||
| 69585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 |||||||
| 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 | ||||||||
| 工具損益 | € | $7,034,266$ ) ( | 11) | 3,851,646 | 6 ( | 283) | ||
| 69575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 | 六(九) | ||||||
| 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 | ||||||||
| 合損益之份額 | 40,396 | 144,368 | $-$ ( | 72) | ||||
| 69590 | 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 六(三) | |||||||
| 其他綜合損益 | 42,519 | - ( | 39,187) | $-$ ( | 209) | |||
| 6957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 六(三) | |||||||
| 相關之所得稅 | 109,073 | - ( | 81,378) | - ( | 234) | |||
| 695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846,835)( | $8)$ ( | $2,248,139$ ( | 4) | 116 | ||
| 697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4,892,210 | 24 \$ |
14,559,402 | 24 | $\overline{2}$ | |
| 69900 | 淨利歸屬於: | |||||||
| 69901 | 母公司業主 | $\frac{\$}{\$}$ | 19,739,045 | 32 $\frac{1}{2}$ |
16,807,541 | 28 | 17 | |
| 19,739,045 | 32 $\pmb{\$}$ |
16,807,541 | 28 | 17 | ||||
| 69950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69951 | 母公司業主 | $\frac{1}{2}$ | 14,892,210 | 24 $\frac{1}{2}$ |
14,559,402 | 24 | $\overline{c}$ | |
| $\$\,$ | 14,892,210 | 24 $\pmb{\$}$ |
14,559,402 | 24 | $\sqrt{2}$ |
每股盈餘
70000 基本及稀释每股盈餘
| 六 | ||
|---|---|---|
| $(m + 1)$ \$ | $1.52$ \$ | 1.3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 (1)
| 單位:新臺醫牛元 察 梨 $\mathbf{x}$ 隈 |
219,732,507 $\omega_2$ |
16,807,541 | 2,248,139 | 14,559,402 | 13,085,040 | 221,206,869 | \$21,206,869 | 19,739,045 | 4,846,835 | 14,892,210 | 11,552,221) | \$224,546,858 | |||||||
|---|---|---|---|---|---|---|---|---|---|---|---|---|---|---|---|---|---|---|---|
| 公合城 x1/21 重新 悲 $\Delta^2$ × 拱 ë Ŋ 空 蟋 |
24,183 $\omega_2$ |
39,855 | 39,855 | 15,672 S |
15.672) $\widehat{\mathbf{c}}$ |
40,163 | 40,163 | 24,491 Ŵ, |
|||||||||||
| 採頭損 ₩ 损害度 合组 ibr. 鋩 舞 羡 长 奖 N 44 $\ddot{\alpha}$ ×. 留楽が |
23, 727, 741 | 1,116,257 | 1,116,257 | 60,993 | 24,904.991 | 24,904,991 | 4,095,568 | 4,095,568 | 128,379 | 20,681,044 | |||||||||
| 近益量损 翌 财免额 講义 н١ 鐵算 運換差 整長 |
w 2,845,960) |
2.986.359 | 2,986,359 | s, ∽ 5,832,319 |
s, 5,832,319) |
$1.247,550$ ) | 1,247,550 | so. 7,079,869) |
|||||||||||
| 太婆 國際集 端 64 剡 釜 踊 앏 ¢ |
$\widehat{s}$ 26,600,766 |
16,807,541 | 338, 182) | 16,469,359 | 1,922,586 ) | 12,097 | 13,085,040 ) | 3,738,583 ) | 60,993 | ভ 24,275,020 |
$\tilde{s}$ 24,275,020 |
19,739,045 | 456,120 | 20, 195, 165 | 1,642,046 | 11.552.221 | 1,283,580 | 128,379 | اپ 30,120,717 |
| Ģ ₩ 翊 別登楼公錄 子公司 싴 |
U) 4,117,804 |
$\overline{\phantom{a}}$ | $12,097$ ) | in. 4,105,707 |
in. 4,105,707 |
Ú, \$4,105,707 |
|||||||||||||
| 31B é. (2) 語法 TELETION CH H G |
s. 17,381,327 |
ï | 1,922,586 | Ŵ, 19,303,913 |
Ŵ, 19,303,913 in. |
1,642,046 | 20,945,959 i, |
||||||||||||
| יו ה $\begin{tabular}{ c c c c } \hline $\left(-10\right) $ & $\left(1\right) $ \ \hline $\left(-10\right) $ & $\left(1\right) $ \ \hline $\left(-10\right) $ & $\left(1\right) $ \ \hline $\left(-10\right) $ & $\left(1\right) $ \ \hline \end{tabular}$ 独法文 北京 氏国 门壁 ä r. $ - $ ₩ |
s 26,107,218 ÷ |
26.107.218 ú4 |
26,107,218 u, |
26,107,218 i, |
|||||||||||||||
| $\frac{1}{2}$ * 59 a E B ŵ 뉡 |
\$ 124,619,428 | 3,738,583 | 128,358,011 i. |
128,358,011 ŝ. |
1,283,580 | \$ 129,641,591 |
| щ | 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综合損益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備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益 | œ | 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综合模益 | 透過其他綜合捐益按公允償值衛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捐益 | ||||||||||||||||
|---|---|---|---|---|---|---|---|---|---|---|---|---|---|---|---|---|---|---|---|---|---|
| 日至12月31 1 日价額 109年1月1 109年1月 |
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净利 | 本期综合指益地額 | 108 年益餘分配 | 法定盈餘公務 | 特别盈餘公積 | 股東現金股利 | 股東股票股村 | 109 年12月31 日絵類 | 10年1月1日至12月31 | 110年1月1日徐颖 | 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净利 | 本期综合議員總額 | 109 年星综合配 | 法定盈餘公務 | 股東現金股利 | 脱東股票股利 | 110年12月31日徐額 |



| 第一金融控 份有限 併 我 一个 流 合 民國110年及109年上升工事至12月31日 |
表 | 司及子公司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 $1\quad1$ | $\bf{0}$ 年 度 |
1 | 整 調 後 $\left( \right)$ $\mathbf{0}$ 9 年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調整項目 |
\$ | 23, 433, 444 | \$ | 19,619,728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 6,633,891 | 7,982,708 | ||
| 投資性不動產折舊費用 | 34,276 | 29,056 | ||
| 不動產及設備折舊費用 使用權資產折舊費用 |
860,826 748,123 |
815,880 773,144 |
||
| 攤銷費用 | 436,167 | 354,727 | ||
| 利息收入 | $\left($ | 44,846,079) ( | 46,100,802) | |
| 利息費用 | 10,257,797 | 15,617,955 | ||
| 股利收入 | $\left($ | $1,933,870$ ) ( | 1,598,463) | |
| 各項保險負債淨變動 | 9, 311, 755 | 10,744,797 | ||
| 外匯價格準備淨變動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 | 13,042 $99,911)$ ( |
78,905 137, 103) |
|
| 不動產及設備報廢損失 | 6,650 | 2,031 | ||
| 出售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 $\left($ | $17,418$ ) ( | 81,309) | |
| 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損失 | $\left($ | 67,036) | 42,493 | |
| 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 | 42,519 | 39,187) | ||
| 租賃修改利益 | $1,497$ ) ( | 68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增加 | $\left($ | $9,285,159$ ) ( | 9,041,498)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 | ||||
| 少(增加) | 4, 942, 794 | $\left($ | $16,370,123$ )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減少 | 18,368,974 | 5,949,913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增加 應收款項增加 |
29,450,284) ( | 179, 727, 567) | ||
| 貼現及放款增加 | $8,370,096$ ) ( $136, 161, 395$ ) ( |
7,438,184) 148, 245, 961) |
||
|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 $253,818$ ) ( | 184, 139) | ||
| 再保險合約資產增加 | $6,586$ ) ( | $5,722$ ) | ||
| 其他資產增加 | $4,439,911)$ ( | 2,986,66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減少 | $46,071,345$ ) ( | 25,908,028)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減 ッ |
||||
| 應付款項增加 | $13, 241, 239$ ) ( 12, 192, 228 |
13, 353, 287) 4,397,602 |
||
| 存款及匯款增加 | 249, 738, 646 | 306, 363, 992 | ||
|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 | 1,002,070 | 197,362 | ||
| 员工福利负债准備减少 | € | 833,322) ( | 37,914) | |
| 負債準備增加(減少) | 352,574 | 1,056,898) | ||
| 其他負債增加 | 4,097,301 | 42,032 79, 301, 206)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收取之利息 |
47, 394, 111 43,808,239 |
46, 724, 487 | ||
| 支付之利息 | ( | $10,640,070$ ) ( | 17,305,622) | |
| 收取之股利 | 1,931,491 | 1,597,626 | ||
| 支付之所得稅 | $3, 154, 083$ ) | $2,709,087$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79.339.688 | 50,993,802) |
| 第一金融控 合 民國 110年及109年上升工作至 12月31日 |
表 1 |
司及子公司 $\mathbf{1}$ $\bf{0}$ 年 度 |
單位:新臺幣千元 整後 調 $0 \quad 9$ 年 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增加 | $($ \$ | $128,569$ ) (\$ | 14,633) | |
| 購買不動產及設備價款 | 789,971) ( | $1,349,001$ ) | ||
| 購買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 $1,166,331)$ ( | 993,387) | ||
| 無形資產增加 | $504,994$ ) ( | 575,958) | ||
| 出售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 53,062 | 194,607 | ||
| 其他資產減少(增加) | 4, 235, 822 | 258,60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699,019 | 2,996,973)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央行及同業融資增加 | 26, 351, 220 | 16, 175, 250 | ||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減少)增加 | € | 14,786,560) | 9,036,469 | |
| 其他借款減少 | $110,000$ ) ( | 750,000) | ||
| 應付商業本票增加 | 4,924,667 | 3,297,086 | ||
| 應付金融債券增加 | 8,850,000 | 11,000,000 | ||
| 租賃負債減少 | € | 725,912) ( | 740, 404)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1,552,221$ ) ( | 13,085,04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2,951,194 | 24, 933, 361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247,859$ ) ( | 3, 371, 021)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92,742,042 | $\left($ | 32, 428, 435)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32, 368, 462 | 264,796,897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325, 110, 504 | \$ | 232, 368, 462 |
|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 ||||
|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60, 661, 311 | \$ | 45, 773, 413 |
|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 | ||||
| 之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 264, 449, 193 | 186, 595, 04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325, 110, 504 | \$ | 232, 368, 462 |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目 |
9, 645, 133 $\Theta$ 189 10,792, ↮ |
260,763 294, 157 |
2,767,638 3, 332, 269 |
10,000,000 10,000,000 |
27,844 24,976 |
572 17, 4,641 |
650 394 |
719,600 22, 24, 448, 626 |
128, 358, 011 129, 641, 591 |
26, 107, 218 26, 107, 218 |
$\begin{array}{c} 19, 303, 913 \ 4, 105, 707 \ 24, 275, 020 \ 19, 057, 000 \end{array}$ 20, 945, 959 |
$4, 105, 707$ 30, 120, 717 |
13,625,666 | 221, 206, 869 224, 546, 858 |
243, 926, 469 $\leftrightarrow$ 248, 995, 484 $\Theta$ |
會計 主管: | |||
|---|---|---|---|---|---|---|---|---|---|---|---|---|---|---|---|---|---|---|---|---|
| 公司 10年及109年12期31日 时生 股份者 體資產資源 民國 Í 睐 |
109年12月31日 | 應付商業本票-淨額 3,781,292 ↔ |
應付款項 | 本期所得稅負債 3, 210, 084 |
23 | 2, 193, 961 | 234, 703, 445 | 應付債準 負債準負債 其他負債 2,175 |
負債總計 17,355 |
4,293 | 股本 4,472 |
資本公積 9,369 |
保留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其他權益 | 權益總計 | 負債及權益總計 243, 926, 469 ÷, |
經理人: |
| 110年12月31日 Ē |
2, 102, 772 ↔ |
3,031,184 | $\mathbf{r}$ | 2,668,840 | 241, 170, 692 | 1,357 | 4,591 | $2, 554$ $4, 441$ $9, 040$ |
J | 248, 995, 484 ⊷ |
||||||||||
|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bigcirc$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應收款項-淨額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 使用權資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其他資產-淨額 | 資產總計 | 董事長: |
| 限公司 | ||
|---|---|---|
| 民國110年及10 | 日至12月31日 | |
| 項 | 目 | 110年度 | \「ホヸル血味何刑至巾/∪ノ」 / 109年度 |
|
|---|---|---|---|---|
| 收益 | ||||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收益之份額 | \$ | 20, 163, 621 | \$ | 17, 145, 690 |
| 其他收益 | 169, 611 | 187, 298 | ||
| 收益合計 | 20, 333, 232 | 17, 332, 988 | ||
| 費用及損失 | ||||
| 營業費用 | $402, 845$ ) ( | 378, 283) | ||
| 其他費用及損失 | $183, 614)$ ( | 201, 267) | ||
| 費用及損失合計 | $586, 459$ ) ( | 579, 550) | ||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19, 746, 773 | 16, 753, 438 | ||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7,728) | 54, 103 | ||
| 本期淨利 | 19, 739, 045 | 16, 807, 541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 846, 835$ ( | 2, 248, 139)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4, 892, 210 | 14, 559, 402 | ||
| 每股盈餘 | ||||
| 甘士卫达理 | ¢ | 152 | ¢ | 1, 20 |



| 民国 蚯 |
中山主名 地狱的 乌头场 4 ł, 建筑基层积湿力 发(形) |
31B | 菡 | 型 브 |
烟 墷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按公允償值衡量之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採用覆蓋法重分類 | |||||||||||
| 109年度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務 | 法定盈餘公務 | 地方大学 | 未分配盈餘 | 表换算之兄换差额 | 全融資產捐益 | 之其他綜合損益 | 植益總額 | ||||
| 09年1月1日徐額 | 124, 619, 428 s, |
26, 107, 218 w |
17, 381, 327 se |
4, 117, 804 6G) |
s | 26, 600, 766 | $\hat{\infty}$ | 2, 845, 960 | 69 | 23, 727, 741 | œ | 24, 183 | 219, 732, 507 s |
| 109年度净利 | 16,807,541 | 16,807,541 | |||||||||||
| 09年度其他综合損益 | 338, 182) | 2,986,359) | 1.116.257 | 39, 855) | 2, 248, 139) | ||||||||
|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 $1$ $1$ | ı | ı | 16, 469, 359 | 2,986,359) | 1.116,257 | 39, 855) | 14, 559, 402 | |||||
| 108年盈餘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1, 922, 586 | 1, 922, 586) | ı | ||||||||||
| 特別盈餘公積 | 12.097 | 12,097 | |||||||||||
| 股東現金股利 | 13,085,040 | $\mathbb{C}$ | 13,085,040) | ||||||||||
| 股東股票股利 | 3,738,583 | 3,738,583) | 71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權益 工具處分損益 |
60,993) | 60,993 | |||||||||||
| (09年12月31日徐颖 | $1 - 1$ 128, 358, 01 se. |
26, 107, 218 w |
19, 303, 913 44 |
4,105,707 s |
24. se l |
275,020 | 연 | 5,832,319 | 6G | 904, 991 24, |
$\omega$ | 15, 672) | 221, 206, 869 se |
| 110年度 | |||||||||||||
| 10年1月1日徐額 | $-1$ 128, 358, 01 w |
26, 107, 218 sol |
19, 303, 913 sel |
4,105,707 60) |
e۵ | 24, 275, 020 | $\widehat{\mathscr{C}}$ | 5, 832, 319 | ø۱ | 24, 904, 991 | G | 15,672) | 221, 206, 869 50) |
| 10年度净利 | 19,739,045 | 19,739,045 | |||||||||||
| 110年度其他综合损益 | T. | 456, 120 | 1, 247, 550) | 4,095,568) | 40,163 | 4, 846, 835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f{H}$ | ı | ŧ | Ï, | 20, 195, 165 | $1, 247, 550$ ) | 4,095,568 | 40,163 | 14.892.210 | ||||
| 109年盈餘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1, 642, 046 | 1,642,046) | |||||||||||
| 股東現金股利 | 11, 552, 221) | 11, 552, 221) | |||||||||||
| 股東股票股利 | 1, 283, 580 | 1,283,580)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權益 工具處分損益 |
128, 379 | 128, 379 | |||||||||||
| 110年12月31日徐颖 | 129, 641, 591 sol |
26, 107, 218 s, |
20, 945, 959 u٩ |
4,105,707 se) |
se) | 30, 120, 717 | ভ | 7,079,869) | фŀ | 20, 681, 044 | 6Ò | 24, 491 | 224, 546, 858 s |


| (4) | |||
|---|---|---|---|
| 第一金融控股股 | 公司 | ||
| 傳體現金流 | |||
| 民國110年及TH9年「月1画至12月31日 | |||
|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19, 746, 773 \$ |
16, 753, 438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及其他攤銷費用 | 17.248 | 17,970 | |
| 利息收入 | € | $1,074$ ) ( | 1,622) |
| 利息費用 | 177,808 | 195, 732 | |
| 股利收入 | $141, 856)$ ( | 158, 551) | |
| 不動產及設備報廢損失 | 15 | ||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 | $20, 163, 621)$ ( | 17, 145, 690) |
| 租赁修改损失 | 225 | 11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其他資產增加 | $728)$ ( | 13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變動數 | |||
|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 33, 394 ( | 24, 695) | |
| 負債準備(減少)增加 | 2, 715) | 1,280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 $334,546$ ) ( | 362, 142) | |
| 收取之利息 | 1,084 | 1,673 | |
| 支付之利息 | € | $177,808$ ) ( | 195, 732) |
| 收取之股利 | 9,769,948 | 13, 793, 818 | |
| 收取之所得稅 | 82, 024 | 118,607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9, 340, 702 | 13, 356, 224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採權益法之投資增加 | 600,000 | ||
| 購置不動產及設備價款 無形資產增加 |
$85)$ ( $735)$ ( |
561) 2,310)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00, 820$ ( | 2,871)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應付商業本票一淨額增加 | 1, 147, 056 | 457, 536 | |
| 租赁负债减少 | $12,981)$ ( | 12, 613)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256)$ ( | 812)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1, 552, 221)$ ( | 13,085,04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0, 418, 402$ ( | 12, 640, 929)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678,520 | 712, 424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 781, 292 | 3,068,868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2, 102, 772 \$ |
3, 781, 292 |



單位:新臺幣元
110 年度稅後淨利 \$19,739,044,758 加 (減):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456,119,432 加 (減):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益 128,380,122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 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20,323,544,312 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2,032,354,431)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28,088,362,149
減: 分配項目: 分派現金股利 @1.00 (\$12,964,159,088)
分派股票股利 @0.20 (2,592,831,810) (15,556,990,898) 期末未分配盈餘 \$12,531,371,251
註:股利分派優先使用當年度稅後淨利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一、 現行條文移列 |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臨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臨 | 第一項,內容 |
| 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地 | 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地 | 未修正。 |
| 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二、 增訂第二項。 |
|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 | 隨著數位科技 | |
|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 | 之進步,股東 | |
| 之。但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 | 以視訊方式參 | |
| 他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 與股東會並行 | |
| 者,從其規定。 | 使股東權日漸 | |
| 普及,為落實 | ||
| 「股東行動主 | ||
| 義」,爰依公司 | ||
| 法第一百七十 | ||
| 二條之二增訂 | ||
| 本項。 | ||
|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七條 | 增訂本次修正日 |
|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 |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 | 期。 |
| 日訂立。 | 日訂立。 | |
|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 |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 | |
| 正。 | 正。 | |
|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次修 |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次修 | |
| 正。 | 正。 | |
|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次修 |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次修 | |
| 正。 | 正。 | |
|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 |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修 正。 |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修 正。 |
|
|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次 |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七次修 |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七次修 | |
| 正。 | 正。 | |
|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 |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九次 | 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九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十次修 | 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十次修 | |
| 正。 | 正。 | |
| 民國一一一年○○月○○日第十一 | ||
| 次修正。 |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依據) | 第一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爰依金 |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爰依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 |
| 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 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 |
| 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本處理程序 | 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本處理程序 | |
| (以下簡稱「本程序」)。 | (以下簡稱「本程序」)。 | |
| 第二條(法令適用範圍) | 第二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 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 | 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 | |
| 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銀行、保 | 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銀行、保 | |
| 險、證券子公司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 | 險、證券子公司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 | |
| 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 | 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 | |
| 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 | 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 | |
| 規定,免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 規定,免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 |
| 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 | 第三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 |
|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 |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 | |
| 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 | 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 | |
| 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 |
| 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 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 |
| 三、會員證。 | 三、會員證。 | |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 |
| 權等無形資產。 | 權等無形資產。 | |
| 五、使用權資產。 | 五、使用權資產。 | |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 |
|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 七、衍生性商品。 | 七、衍生性商品。 | |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 九、其他重要資產。 | 九、其他重要資產。 | |
| 第四條(名詞定義) | 第四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 |
|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 |
|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 |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 |
|
|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
|
|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 |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 | |
| 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 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 |
| 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 | 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 | |
| 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 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 |
|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 |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 | |
| 進(銷)貨契約。 | 進(銷)貨契約。 | |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 | |
|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 |
|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 |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 | |
| 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 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 | |
|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 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 | |
| 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 | 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 | |
| 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 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 |
| 讓)者 | 稱股份受讓)者 | |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金融控股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金融控股 | |
|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 |
| 定之。 | 定之。 | |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 |
|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 |
| 估價業務者。 | 估價業務者。 | |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 |
|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 |
|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 |
|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 |
| 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 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 |
|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 |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 | |
| 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 |
|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 |
|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 |
| 事之大陸投資。 | 事之大陸投資。 | |
|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 |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 | |
| 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 | 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 | |
| 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 | 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 | |
| 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 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 |
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 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 |
|
| 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 | 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 | |
|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
| 及基金管理公司。 | 及基金管理公司。 | |
|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 |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 | |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 |
| 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 | 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 | |
| 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 | 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 | |
| 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 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 |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 | |
| 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 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 |
|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 |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 | |
| 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 | 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 | |
| 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 | 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 | |
| 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 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 |
|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
| 第五條(外部專家資格限制及遵循程序) | 第五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 二、基於外部專家 |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 所屬各同業公 |
|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 |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 | 會 業對其承辦 |
| 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相關業務定有 |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 | 相關規範如專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 | 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 | 業估價者出具 |
|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 |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 | 估價報告,已有 |
| 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 | 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 | 不動產估價相 |
| 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 | 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 | 關自律規範,其 |
| 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 | 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 | 餘外部專家之 |
| 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 | 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 | 同業公會亦應 |
| 在此限。 | 在此限。 | 依 臺灣證券交 |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 | 易所股份有限 |
| 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公司發布之「專 |
| 三、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 三、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 家出具意見書 |
|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 |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 | 實務指引」修正 |
| 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 | 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 | 納入其業者或 |
| 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人員出具意見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書之相關自律 |
| 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 | 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規範,爰修正第 |
| 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 | 二項。 |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 | 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三、鑑於前開外部 |
| 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 | 專家依據本程 |
|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 | 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 | 序規定,承接及 |
| 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 | 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 | 執行出具估價 |
| 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 | 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 | 報告或合理性 |
| 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 | 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意見書案件,並 |
| 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 | 非指財務報告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 | 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 | 之 查核工作, |
| 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 | 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 | 爰修正第二項 |
| 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 | 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第二 款「查核」 |
| 意見書之基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 | 案件之文字為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 | 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 | 「執行」案件。 |
| 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 | 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 | 四、考量外部專家 |
| 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 | 關法令等事項。 | 對於所使用之 |
| 關法令等事項。 | 資料來源、參數 | |
| 及資訊等實際 | ||
| 評估情形,參酌 | ||
| 證券發行人財 | ||
| 務報告編製準 | ||
| 則第九條第四 | ||
| 項第四款第三 | ||
| 目之五、財團法 | ||
| 人中華民國會 | ||
| 計研究發展基 | ||
| 金會一百零三 | ||
| 年十二月二十 | ||
| 五日一○三基 | ||
| 秘字第○○○ | ||
| ○○○○二九 | ||
| 八號函釋及評 | ||
| 價準則公報第 | ||
| 八號第二十七 | ||
| 條有關資訊來 | ||
| 源、參數之適當 | ||
| 及合理等相關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文字,爰修正 | ||
| 第二項第三款 | ||
| 及第四款文字, | ||
| 俾符合實際。 | ||
| 第六條(評估作業程序) | 第六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決定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決定 | |
| 交易條件及價格等之作業程序, 應 |
交易條件及價格等之作業程序,應依 | |
|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下列規定辦理: | |
|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股票及第七款 |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股票及第七款 | |
| 所定之資產,由財務規劃部門評 | 所定之資產,由財務規劃部門評 | |
| 估辦理,其他資產由行政管理部 | 估辦理,其他資產由行政管理部 | |
| 門評估辦理。 | 門評估辦理。 | |
| 二、前款交易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
二、前款交易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
|
| 者外,應參考市場行情採招標、 | 者外,應參考市場行情採招標、 | |
| 比價或議價方式決定價格。 | 比價或議價方式決定價格。 | |
| 第七條(取得資產額度之依據) | 第七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
| 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 | 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 | |
| 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
| 悉依各相關法令及前條各項規定辦 | 悉依各相關法令及前條各項規定辦 | |
| 理。 | 理。 | |
| 第八條(董事會決議程序及董事異議 | 第八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之處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 | 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 | |
| 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 |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
|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 |
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 會。 |
|
| 會。 |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 |
|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 |
|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 |
|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明。 | |
| 明。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 | |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 | |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 |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
|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 |
|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 |
|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 算之。 | |
| 算之。 | ||
| 第九條(取得估價報告之規定) | 第九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
二、考量第五條已修 正增訂要求外部專 |
|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 家出具意見書應遵 |
|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 |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 | 循其所屬同業公會 |
| 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之自律規範已涵蓋 |
|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會計師出具意見書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 應執行程序,爰刪除 |
| 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一項第三款會計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 師應依財團法人中 |
|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
|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 |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 |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
|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 |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 |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
| 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十號規定辦理之文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字。 |
|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 |
| 價。 | 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 |
|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 | |
| 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 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 |
| 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 | 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 | |
|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 | |
| (一)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
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 |
|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 |
| 以上。 |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 |
| (二)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 (一)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
|
| 分之十以上。 |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 以上。 | |
|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 (二)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
|
|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 |
| 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 | 分之十以上。 | |
| 意見書。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 |
|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 ||
|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 ||
| 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 | ||
| 意見書。 | ||
| 第十條(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評估) | 第十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 | 二、同第九條修正說 |
|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 明。 |
|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
| 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 | 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 | |
| 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 |
|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
| 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 | |
|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 | 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 |
| 者,不在此限。 |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 |
| 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 ||
|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 ||
| 限。 | ||
| 第十一條(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第十一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或會員證交易價格合理性)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 二、同第九條修正說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實收 | 明。 |
|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實收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 |
| 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 |
|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 |
|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 第十二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 |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 | |
| 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 | |
|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 |
|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
| 第十三條(專家意見之替代) | 第十三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 |
|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 |
|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第十四條(專家意見之取得) | 第十四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 |
| 應依前章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 | 應依前章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 | |
|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 |
|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章規定取得 |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章規定取得 |
|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
| 師意見。 | 師意見。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 | |
| 規定辦理。 | 規定辦理。 | |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 |
|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 |
| 係。 | 係。 | |
| 第十五條(關係人交易之決議及控管 | 第十五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二、現行條文第三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 項移列為修正 |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 條文第二項。 |
|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 | 三、增訂第三項: |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 (一) 為強化關 |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 係人交易 |
|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 債(含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交 | 之管理, |
| 債(含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交 | 易)、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 並保障少 |
| 易)、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 數股東對 |
|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 列資料提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公司與關 |
| 列資料提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係人交易 |
| 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表達意見 |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 之權利,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 及預計效益。 | 爰明定本 |
| 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公司或非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屬國內公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資產,依本程序第十六條及第十 | 開發行公 |
| 資產,依本程序第十六條及第十 | 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 司之子公 |
| 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 理性之相關資料。 | 司有第一 |
| 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 項與關係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 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 | 人取得或 |
| 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 關係等事項。 |
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
處分資產 之交易金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 額達本公 |
|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 司總資產 |
|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 性。 | 百分之十 |
| 性。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 以上者,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本公司應 |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 | 將相關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 | 約定事項。 | 資料提交 |
| 約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四 | 股東會同 |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意後,始 |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得為之。 |
|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 | (二) 考量本公 |
| 事會議事錄載明。 | 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 司與子公 |
| 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 部分免再計入,並準用第八條第四項 | 司,或子 |
| 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 | 及第五項規定。 | 公司彼此 |
|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 間之整體 |
| 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 業務規劃 |
| 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 需要,並 |
| 款項。但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 | 事會議事錄載明。 | 依「公開 |
| 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 發行公司 | |
|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取得或處 | |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 | 分資產處 | |
|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 理準則」 | |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 第十五條 | |
| 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股 | 第五項規 | |
| 東會、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 | 定,配合 | |
| 入,並準用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 增訂之。 | |
| 定。 | (三) 另前開重 |
|
| 大關係人 | ||
| 交易如屬 | ||
| 公司法第 | ||
| 一百八十 | ||
| 五條第一 | ||
| 項第一款 | ||
| 至第三款 | ||
| 規範之情 | ||
| 形,其股 | ||
| 東會之決 | ||
| 議,應依 | ||
| 公司法第 | ||
| 一百八十 | ||
| 五條特別 | ||
| 決議辦 | ||
| 理,並依 | ||
| 前開事項 | ||
| 及公司法 | ||
| 相關規定 辦理。 |
||
| 四、現行條文第二 | ||
| 項移列為修正 | ||
| 條文第四項,並 | ||
| 配合第三項之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增訂,修正交易 | ||
| 金額之計算納 | ||
| 入提交股東會 | ||
| 決議通過之交 | ||
| 易。 | ||
| 第十六條(關係人交易成本合理性之 | 第十六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評估方法)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 |
| 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 本之合理性: | |
| 本之合理性: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 |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 |
|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 | |
|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 |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 |
|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 |
|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 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 | |
| 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 | 高借款利率。 | |
| 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 |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 |
|
|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 |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 |
|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 | |
|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 | 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 | |
| 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 | 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 | |
| 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 | 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 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 |
|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 | |
|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 |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 |
| 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應洽請會計師 | |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應洽請會計師 |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 |
| 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 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
| 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 |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 |
| 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 已逾五年。 | |
| 已逾五年。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 |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 |
|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
|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 | |
| 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 |
|
| 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 |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第十七條(關係人交易成本合理性評 | 第十七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估之例外) |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
|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 |
|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 | 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 | |
| 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 | 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 |
| 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 見者,不在此限: | |
| 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 | |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 | 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 | |
| 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 | 一者: | |
| 一者: |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 |
|
|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 |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 |
|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 |
|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 |
|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 |
|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 | |
|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 | 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 | |
| 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 | 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 |
| 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 利率孰低者為準。 | |
| 利率孰低者為準。 | (二)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
|
| (二)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 |
|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 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 | |
| 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 |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 | |
|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 | 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 | |
| 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 | 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 |
| 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 後條件相當者。 | |
| 後條件相當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 |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 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 | |
| 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 | 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 | |
| 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 |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 | |
|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 | 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
| 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 | |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 |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 |
|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 | |
|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 | 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 |
| 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 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 |
| 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 |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 |
| 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 追溯推算一年。 | |
| 追溯推算一年。 | ||
| 第十八條(交易價格高於評估價格之 | 第十八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處理)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 | |
| 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 |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 | |
|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 | 事項: | |
| 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 | |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 |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 |
|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 |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 | |
|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 |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 |
|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 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就該提 | |
| 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就該提 | 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 |
| 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 特別盈餘公積。 | |
| 特別盈餘公積。 | 二、獨立董事應準用公司法第二百 | |
| 二、獨立董事應準用公司法第二百 | 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 |
|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 |
|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 報及公開說明書。 | |
| 報及公開說明書。 |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
|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 |
| 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 | |
|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 | 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 |
| 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 |
|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
|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 |
| 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 | |
|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 | 項規定辦理。 | |
| 項規定辦理。 | ||
| 第十九條(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目的及 | 第十九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限制)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 | 為目的,並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 | |
| 為目的,並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 | 為限。 | |
| 為限。 | ||
| 第二十條(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避險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避險 |
新增條文意旨。 |
| 策略如下: | 策略如下: | |
| 一、 設定衍生性商品之契約總額。 |
一、設定衍生性商品之契約總額。 | |
| 二、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損 | 二、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損 | |
| 益狀況。 | 益狀況。 | |
| 三、交易對象限定為Moody's信用評 | 三、交易對象限定為Moody's信用評 | |
| 等 Baa2 級以上或 S&P 信用評等 |
等 Baa2 級以上或 S&P 信用評等 |
|
| BBB 級以上或中華信評評等 |
BBB 級以上或中華信評評等 |
|
| twA級以上或經其它信用評等機 | twA級以上或經其它信用評等機 | |
| 構評定與上述等級相當之國內 | 構評定與上述等級相當之國內 | |
| 外金融機構。 | 外金融機構。 | |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 |
| 失上限(停損點)為已成交之全 | 失上限(停損點)為已成交之全 | |
| 部或個別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 | 部或個別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 | |
| 十。 | 十。 | |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與相關作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與相關作 | |
| 業,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相關 | 業,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相關 | |
| 法令規定辦理。 | 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二十一條(衍生性商品交易額度上 | 第二十一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限及核定層級)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被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被 | 避險資產或負債金額為總交易額度 | |
| 避險資產或負債金額為總交易額度 | 上限,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總經理 | |
| 上限,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總經理 | 核定後辦理,惟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 | |
| 核定後辦理,惟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 | 事會備查。 | |
| 事會備查。 | ||
| 第二十二條(衍生性商品交易監督單 | 第二十二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位及管理原則)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 | 為最高監督單位,並依下列原則確實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為最高監督單位,並依下列原則確實 | 監督管理: | |
| 監督管理: | 一、指定風險管理部門主管隨時注 | |
| 一、指定風險管理部門主管隨時注 | 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 | |
| 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 | 與控制。 | |
| 與控制。 | 二、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 | |
| 二、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 |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其所承 | |
|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其所承 | 擔之風險是否在本公司容許承 | |
| 擔之風險是否在本公司容許承 | 受之範圍。 | |
| 受之範圍。 | ||
| 第二十三條(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管理) | 第二十三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就信用、市場 | 本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就信用、市場 | |
| 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 | 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 | |
| 律等風險,管理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 | 律等風險,管理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 | |
| 易,並按季向董事會報告未到期或未 | 易,並按季向董事會報告未到期或未 | |
| 軋平部位餘額及其損益評估。 | 軋平部位餘額及其損益評估。 | |
| 風險管理部門應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風險管理部門應視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持有部位之多寡與市場變動情形,每 | 持有部位之多寡與市場變動情形,每 | |
| 月至少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總 | 月至少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總 | |
| 經理,如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即採 | 經理,如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即採 | |
|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 |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 | |
| 報告;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 | 報告;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 | |
| 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 | |
| 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 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 |
| 任。 | 任。 | |
| 第二十四條(衍生性商品交易備查簿 | 第二十四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之登載及保存)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 | 備查簿,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 |
| 備查簿,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 類、金額、董事會備查日期及前條規 | |
| 類、金額、董事會備查日期及前條規 | 定之評估事項,備置於本公司,並至 | |
| 定之評估事項,備置於本公司,並至 | 少保存五年。 | |
| 少保存五年。 | ||
| 第二十五條(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稽核 | 第二十五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程序)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 | |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 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 |
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 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 |
|
| 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 | 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 | |
| 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 |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 | |
|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 |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第二十六條(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第二十六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份受讓之合理性意見)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 |
|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 |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 |
|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 |
|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 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 | |
| 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 |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
|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 | |
| 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 |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 |
|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 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 | 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第二十七條(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第二十七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司資訊及相關事項揭露)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重要約定 | |
| 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重要約定 | 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 | |
| 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 | 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之專 | |
| 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之專 |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 | |
|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 | 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 | |
| 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 | 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 | |
| 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 | 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 | |
| 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 | 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 |
| 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 |
| 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 | |
|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 | 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 |
| 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 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 | |
| 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 | 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 | |
| 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 | 期。 | |
| 期。 | ||
| 第二十八條(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 | 第二十八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應行辦理事項)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 | |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 |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 | |
|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 | 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 | |
| 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 |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 |
|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
|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本公司及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 | |
| 本公司及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 |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 | |
|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 | 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 | |
| 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 | 開董事會。 | |
| 開董事會。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 |
| 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並應於 | |
|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並應於 | 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 |
| 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 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 | |
| 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 | 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 | |
| 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 會備查: |
會備查: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 |
|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 | 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 | |
| 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 | 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 | |
| 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 | 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
| 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 | |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 | 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 | |
| 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 | 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
| 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 | |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 | |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 | 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 | |
| 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 | 會議事錄等書件。 | |
| 會議事錄等書件。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受讓之交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 | |
| 受讓之交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 |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 | |
|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 |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項規 | |
|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項規 | 定辦理。 | |
| 定辦理。 | ||
| 第二十九條(內線交易之防範) | 第二十九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所有參與或知悉本公司合併、分割、 | 所有參與或知悉本公司合併、分割、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 |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 | |
| 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 | 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 | |
| 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 | 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 | |
|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 |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 | |
| 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 | 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 | |
| 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 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 |
| 券。 | 券。 | |
| 第三十條(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變更) | 第三十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 | 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 | |
| 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 | 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 | |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 | |
| 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 |
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 |
|
| 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 | 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 | |
| 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 | 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 | |
| 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 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 |
| 價證券。 | 價證券。 | |
| 二、處分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 | 二、處分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 | |
| 業務之行為。 | 業務之行為。 | |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 | |
| 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 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 |
| 情事。 | 情事。 | |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 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 | 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 | |
| 股之調整。 | 股之調整。 | |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 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 | |
| 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三十一條(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三十一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份受讓之契約應載明事項)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 | |
| 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 |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 | 應載明下列事項: | |
|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違約之處理。 | |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 |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 |
|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 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 | |
| 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 | 則。 | |
| 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 | |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 | 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 | |
| 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 | 及其處理原則。 | |
| 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之處理方式。 | |
| 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 | |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 | 程。 | |
| 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 | |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 | 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 | |
| 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 | 關處理程序。 | |
| 關處理程序。 | ||
| 第三十二條(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第三十二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份受讓程序或法律行為之重行)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 | |
| 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 | 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 | |
| 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 | |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 | 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 | |
| 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 | 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 | |
| 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 | 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 | |
| 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 | 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 | 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 | |
| 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 重行為之。 |
重行為之。 | |
| 第三十三條(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第三十三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份受讓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之辦理規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
| 定) | 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 |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程序第二十 | |
| 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 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 | |
|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程序第二十 | 辦理。 | |
| 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 | ||
| 辦理。 | ||
| 第三十四條(應公告申報事項) | 第三十四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二、配合「公開發行 |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 公司取得或處 |
|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 分資產處理準 |
| 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則」第三十一條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修正投資買賣 |
|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 信用評等不低 |
| 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
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
於我國主權評 等等級之外國 |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 公債及申購或 |
|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賣回指數投資 |
| 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 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 證券得豁免辦 |
|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 理公告申報之 |
|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項目,爰配合增 |
|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修第一項第六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款第一、二目。 |
| 讓。 | 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 | |
| 程序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之停 | 程序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之停 | |
| 損點。 | 損點。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 |
| 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 | 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 | |
|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 |
| 十億元以上。 | 十億元以上。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 |
| 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
| 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 | 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 | |
|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 |
|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 |
|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 |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 |
|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
| 限: | 限: | |
| (一)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 |
(一)買賣國內公債。 | |
| 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 |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 | |
| 之外國公債。 |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 |
| (二)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 |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 | |
|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 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 | |
|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 | 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 | |
| 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 | 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 | |
| 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 | 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 | |
| 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 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 | |
| (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 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貨信託基金。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
|
| 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 |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
| 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
幣市場基金。 | |
|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
|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
| 場基金。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 |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額。 | |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
|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 |
| 額。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 |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金額。 | |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 |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
| 金額。 | 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 入。 | |
|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 | |
| 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 |
| 入。 |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 |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 | |
|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 |
|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 |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 | |
|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 重行公告申報。 | |
|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 | ||
| 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重行公告申報。 | ||
| 第三十五條(應再行公告申報事項) | 第三十五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已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 本公司已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 |
| 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 | 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 | |
|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 |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 | |
| 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 |
| 終止或解除情事。 | 終止或解除情事。 | |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 | |
| 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
|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 第三十六條(代子公司公告及申報事項) | 第三十六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 |
| 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有本章規定 | 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有本章規定 | |
| 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 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 |
| 前項子公司適用本程序第三十四條 | 前項子公司適用本程序第三十四條 | |
| 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 | 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 | |
| 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 | 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 | |
|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 | |
| 本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 | 本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 | |
|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財務報告 |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財務報告 | |
| 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第三十七條(子公司訂定依據) | 第三十七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子公司應依金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 | 子公司應依金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 | |
|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 |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 | |
| 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 第三十八條(子公司訂定或修正程序) | 第三十八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子公司訂定或修正其取得或處分資 | 子公司訂定或修正其取得或處分資 | |
| 產處理程序及其相關作業規則時,應 | 產處理程序及其相關作業規則時,應 | |
| 先報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提 | 先報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提 | |
| 請其董事會審議。 | 請其董事會審議。 | |
| 第三十九條(子公司自行檢查程序) | 第三十九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子公司自行檢查其內部控制制度時, | 子公司自行檢查其內部控制制度時, | |
| 應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定期自行檢查 | 應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定期自行檢查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是否依所訂處理程 | 取得或處分資產是否依所訂處理程 | |
| 序及相關作業規則辦理,再由內部稽 | 序及相關作業規則辦理,再由內部稽 | |
| 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 | 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 | |
| 第四十條(資料保存) | 第四十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 |
|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 |
|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 |
|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
| 外,至少保存五年。 | 外,至少保存五年。 | |
| 第四十一條(罰則) | 第四十一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未依本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未依本程序 | |
| 辦理而肇致重大弊端者,相關人員應 | 辦理而肇致重大弊端者,相關人員應 | |
| 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予以適當之 | 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予以適當之 | |
| 處分。 | 處分。 | |
| 第四十二條(核定層級) | 第四十二條 | 新增條文意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送董 |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送董 | |
| 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 | 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 | |
| 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依前項規定將本程序提報審計委員 | 依前項規定將本程序提報審計委員 | |
| 會及董事會討論時,準用第八條規 | 會及董事會討論時,準用第八條規 | |
| 定。 | 定。 | |
| 第四十三條(施行及修正日期) | 第四十三條 | 一、新增條文意旨。 |
| 本程序於公元二○○三年五月十六 | 本程序於公元二○○三年五月十六 | 二、增訂本次修正 |
| 日訂定。 | 日訂定。 | 日期。 |
| 公元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 | 公元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公元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 | 公元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 | |
| 次修正。 | 次修正。 | |
| 公元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三次 | 公元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三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公元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第四次 | 公元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第四次 | |
| 修正。 | 修正。 | |
| 公元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五 | 公元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五 | |
| 次修正。 | 次修正。 | |
| 公元二○二二年○月○日第六次修 | ||
| 正。 |
| 董事姓名/名稱 | 兼任公司/擔任職務 |
|---|---|
| 堯董事明仁 (臺灣銀行(股)公司代表) |
臺灣銀行副總經理 |
| 姚董事梨鈴 (臺灣銀行(股)公司代表) |
臺灣銀行徵信部經理 |
第一金控 111 年股東會擬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