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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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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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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一六年四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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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 5 第五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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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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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 ”)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

  •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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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 殊情况需由公司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同意。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交所所有 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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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交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上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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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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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 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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