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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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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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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一六年八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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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4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6 第六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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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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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 料。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下属各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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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筹 划、洽谈和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对外担保、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罚
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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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本制度附件一)、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本制度 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时间、知悉 地点、知悉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以及保密条 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包 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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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根据事项 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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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 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 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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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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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 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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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工作原因,本单位/本人已知悉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信息(请明 确需求时间或者周期和具体内容):
鉴于上述信息属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博 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我们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不泄露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内幕信息,不利用上 述内幕信息买卖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博敏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
2、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内幕信 息,除非该信息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正式披露。
3、本单位/本人承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规定使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内幕信息致使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买卖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如涉嫌犯罪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4、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内幕信息被泄露时,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博敏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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