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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6
Jun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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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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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6-03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6-028)。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67,350,000 股为基数,按 每 10 股派现金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8,367,500.0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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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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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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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徐缓、谢小梅、谢建中、刘燕平四名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