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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ot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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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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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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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12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 1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6 第七章 附 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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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并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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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 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募集资金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未来经营战略的 贡献以及对公司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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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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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所有募 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 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者其授权 人员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子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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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 报子公司财务部门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人 员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如募集资金的支出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批通过后方 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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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 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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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 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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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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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 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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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 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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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 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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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 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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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 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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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 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 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 ” “ ” “ ” 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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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 “ ” “ ” 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 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解任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 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应当解任其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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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应当解 任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企业按照本制度存放、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制度对该等 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存放、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 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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