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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ot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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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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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 5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7 第七章 回避制度 ........................................................................................................................ 10 第八章 附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 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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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 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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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 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经营 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战 略、社会责任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及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审议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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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小 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相关资料;
(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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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力资源战略、社会责任战略的规划;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出具书面意见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 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可以对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 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审 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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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 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委 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但 情况特殊紧急的,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 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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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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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 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 写表决票。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 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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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包括会议记录在内的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 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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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或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说明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 避表决。但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 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 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 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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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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