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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y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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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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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105 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 本公司105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業 已編製完竣,經106 年3 月9 日審計委員會審查 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陳秀蘭會計師及李慈慧會計師查核竣事。前 述財務報告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 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 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 至7 頁, 財務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8 至47 頁,敬請 承認。
決議:
1
承認事項
第二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105 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05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8 頁)
經106 年3 月9 日審計委員會審查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敬請 承認。
決議:
2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章程,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營運需要,擬修正本公司章程第3 條及第22 條
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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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配合營運需要,遷移公司所在地。 |
|||
第廿二條 |
(略) |
依原條文增列「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廿六日」。 |
配合條文修正增列修正日期。 |
決議:
3
討論事項
第二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故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
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公決。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第三條 |
(前略)股東會之召開應編製議事手冊,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 |
(前略)股東會之召開應編製議事手冊,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 |
4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下略) |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下略) |
|||
第六條 |
(前略)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以下略) |
(前略)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以下略) |
5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第七條 |
(前略)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以下略) |
(前略)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以下略) |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以下略)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以下略) |
決議:
6
討論事項
第三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 公
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2月
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內容,故擬修正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如附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第六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7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第七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以下略)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以下略) |
||
第八之一條 |
(本條新增)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
第八之二條 |
前二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
8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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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9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
10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本公司對其他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若其他公司符合此一款之交易條件,本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監督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本公司對其他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若其他公司符合此一款之交易條件,本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 審計委員會應監督本公司前款之執行情形。 |
11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公司前款之執行情形。三、 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以下略) |
三、 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以下略)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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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
12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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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額。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 買賣公債。(二)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三)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 |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13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四)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以下略)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 買賣公債。(二)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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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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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本處理程序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本條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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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司若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 |
14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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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獨立董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訂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決議:
15
討論事項
第四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故擬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
可行?敬請 公決。
可行?敬請 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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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第五條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以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為限;有關個別契約之內容由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核定。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以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為限;有關個別契約之內容由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核定。本公司從事重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16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第九條 |
本公司對未辦理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本公司應依本程序第八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對未辦理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本公司應依本程序第八條規定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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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公司經辦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部門,對持有衍生性商品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辦理避險性之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兩次;經辦交易部門之主管並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核閱。市場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若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本公司經辦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部門,對持有衍生性商品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辦理避險性之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兩次;經辦交易部門之主管並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核閱。市場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檔案,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等相關資料及依第十八條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檔案,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等相關資料及依第十八條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
17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予登載備查。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核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視違規情況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懲處相關人員。 |
予登載備查。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核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視違規情況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懲處相關人員。 |
||||
第廿一條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應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議紀錄。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決議:
18
討論事項
第五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請 公
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故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部分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公決。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第三條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19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擔保條件及對本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詳細之調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度、期限及計息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後據以辦理撥款。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擔保條件及對本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詳細之調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度、期限及計息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後據以辦理撥款。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重大之資金貸與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第十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20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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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應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議紀錄。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決議:
21
討論事項
第六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配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故擬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部分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
敬請 公決。
敬請 公決。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第三條 |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四、與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且金額不得逾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受同一母公司 |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四、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同業公司或共同起造人。五、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辦理背書保證之被 |
22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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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不在此限。五、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同業公司或共同起造人。六、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辦理背書保證之被投資公司。本款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
投資公司。本款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
第四條 |
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限額如下: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一.三倍。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一。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 |
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限額如下: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一.三倍。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一。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 |
23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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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上述標準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條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或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時,對超限部份或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或訂定改善計畫於計畫時程內全部消除,並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各監察人。 |
金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上述標準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條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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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依第三條第四項為與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直接及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
24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母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受同一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不在此限。 |
議事錄載明。本公司重大之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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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25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第十一條各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第十一條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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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應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議紀錄。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決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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