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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y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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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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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之作業程序,均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應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雖無 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
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
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四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限額: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 中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之總額以 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以不超過雙方間業 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度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五。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屬關係企業者以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其他對象以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為限。 -
四、依第七條辦理資金貸與時,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 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
第五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擔保條件 及對本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 詳細之調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度、期限及計息 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後據以辦理撥款。 -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本公司重大之資金貸與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六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最長以
一年為限;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一般金融業放款之最低利
率。
-
第七條: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第五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 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 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第八條:借款到期得經董事會核定予以展期,惟展期後總借款期限仍 應符合第六條規定。若未經董事會核定展期者,借款人應即 還清本息,否則本公司應依法追償。
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檔案,就資金貸與之
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第十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
規情節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依本公司人
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第十一條: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 決議,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 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應依所訂作 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送 本公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 情形。 -
第十三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 金貸與他人餘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上述申報網站:-
一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予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予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以上。
-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占淨值比率之計算,以 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予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一 第 章 總 則
-
一 -
第 條: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事項如下: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
1 、客票貼現融資。
-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包括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擔保設定質權、 抵押權者。`
-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 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 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 書或保證事項。 -
第 三 條: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 圍: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公司。 -
四、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同業公 司或共同起造人。
五、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辦
理背書保證之被投資公司。本款所稱出資,係
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子公司出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
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二章作業程序
-
第 四 條: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限額如 下: -
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一.三 倍。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款最高總額 之二分之一。 -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 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上述標準時,應經
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
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條之額度標準後,提
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
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同
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五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
之,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
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之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
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
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六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先評估背書保
證之必要性、合理性、風險性及對公司財務狀況與
股東權益之影響並備有評估記錄,必要時應取得擔
保品,再提送簽呈敘明背書保證對象、種類、理由
及金額,呈請董事長決行,財務部門並就每月所發
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列入電腦逐項登載管制,並列
印明細表代替備查簿。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經辦部門應每季定期重新評估。
-
第 七 條: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 其保管人員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保管 人員應照公司規定作業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 據。對國外公司背書保證時,公司出具之保證函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
第 八 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 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審 計委員會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 規人員。 -
第 九 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時,本 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公司背 書保證明細表,送本公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 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第 三 章 資訊公開標準及程序
-
第 十 條: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 書保證餘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
第十一條:本公司除應依第十條規定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 額外,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
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
性質之投資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第十二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司有第十一條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
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之計
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率計
算之。
第十三條: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
查核報告。
第 四 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