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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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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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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74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以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现拟对《董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作相应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 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事项的具体 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事项的 权限为: 具体权限为:
(1)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含 (1)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议;借款融资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借款融资等事项属于下 事会进行审议: 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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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
|---|---|
|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 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 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四)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 的董事代为出席。 |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四)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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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行使下列职权: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许可协议、借款融资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总资产的 50%以上;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借款融资等交易涉及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其绝对值计算。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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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保;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 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日; 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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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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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 。 同时,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梅州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公司由梅州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方式发起设立,在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梅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441400400003993。 914414007730567940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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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上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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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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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等权限,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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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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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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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总资产的10%以上;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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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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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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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 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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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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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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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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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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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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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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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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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由于本次修订涉及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等,《董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关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 修订后的内容亦做相应变更。
上述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 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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