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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ot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Jul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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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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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 2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 7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 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 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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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 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 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 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九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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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 司及其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离任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检查和监督公司业务活动、重要的营运行为、子公司管控、 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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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就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对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经营及财务数据、财务报 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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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 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审计部履行职责的经费支出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得以控制费用支 出、节约成本等理由缩减或者不批准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合理、 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当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 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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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 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生产与安全管理、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产品质量管理 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 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 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 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部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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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 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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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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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 责任是否明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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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审计部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其中,审计部负责人的 月度绩效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考核,审计部负 责人的年度绩效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合议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 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 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者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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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评价公司内控有效性和管理效能的重要依 据,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纳入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内部审计结果的有效应用,督促公司各职能部 门及子公司改进内控薄弱环节,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效 能,推动公司规范自身运作,为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 或者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 人员予以纠正,或者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 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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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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