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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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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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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4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6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 8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11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 13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 19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 23 第九章 股东会费用的承担 ................................................................ 23 第十章 附 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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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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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规划及其的修改
或者变更;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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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对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〇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公司可以以年度(或者十二个月)为期限预计同一事项的 累计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先行审批,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管理 层在实际发生该事项时且交易金额未超过股东会已审批的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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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予以审批并实施。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会议。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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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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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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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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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变更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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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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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前述人员确因工作、身体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列席股东会会议 的,至迟应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前两小时向召集人履行书面请假手 续,说明无法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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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 使发言权。
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 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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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或者股 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者制止其继续发 言。
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者说明,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股东会会议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在股东会会议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 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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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 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 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 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会会议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 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 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会议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上对 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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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 议前,主动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会议主持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 相关股东是否回避或者股东对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是否回避决定有异 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决定相关股东是否回避。
(二)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 废票处理。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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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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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下列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 ”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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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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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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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所述减少注册资本,包括按照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减少 股份的情形及减少特定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形。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 述事项,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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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会议变更前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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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股东会费用的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因召开股东会会议发生的下列合理费用,由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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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者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会会议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个人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者公 告当天开始计算。
第五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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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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