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omin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6

57911_rns_2016-04-27_a09a1a10-3bcd-47e0-9c1e-01e5c7292e6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报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等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以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 司利润同比小幅下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在建募投项目建设仍需要大量资金予 以支持;同时,可综合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3、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公司 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现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 年度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 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经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报酬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公司 2015 年度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不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相关资金需求及公司 2016 年度经营计划,公司拟 定 201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有助于保障公司现金流量及经营稳定性,为公司业务不 断扩大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6 年度拟发生的关联担保发表如下意见:

  • 1、程序合规性。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十六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事项,对关联担保作了预计,该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 可,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公允性。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系公司股东为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银行债务无偿提供担保,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发展提供的支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办理。

六、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

为更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折旧 年限由 20 年调整变更为 20~40 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规定,我们对 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会计准则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变更依据 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的财务信息将更为客观地 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