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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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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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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报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等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以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 司利润同比小幅下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在建募投项目建设仍需要大量资金予 以支持;同时,可综合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3、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公司 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现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 年度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 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经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报酬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公司 2015 年度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不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相关资金需求及公司 2016 年度经营计划,公司拟 定 201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有助于保障公司现金流量及经营稳定性,为公司业务不 断扩大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6 年度拟发生的关联担保发表如下意见:
- 1、程序合规性。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十六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事项,对关联担保作了预计,该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 可,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公允性。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担保系公司股东为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银行债务无偿提供担保,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发展提供的支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办理。
六、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
为更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折旧 年限由 20 年调整变更为 20~40 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规定,我们对 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会计准则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变更依据 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的财务信息将更为客观地 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